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事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全文废止】
闽人综〔1991〕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人才人事方面政策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党委组织部,各地、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现将《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问题或有何建议,请随时函告省人事局。
本《暂行办法》下发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闽人调[1987]085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关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不再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 建 省 人 事 局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适应外商投资企业聘用、辞退人员的需要,保障企业投资者和中方干部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干部,系指在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合作、独资企业)工作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
第三条 省、地、市、县(区)委组织部、人事局是我省各级党委、政府综合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人事局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机构”)分别受同级人事局委托,行使挂靠行政关系的中方干部人事主管单位的职责。人才机构要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广开渠道,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代理招聘、培训、人事委托代理等服务。
第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向合营、合作企业选派干部。在合营、合作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的中方干部,由中方合营、合作单位委派;合作规定由中方干部担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经中方合营、合作单位推荐人选后,由董事会聘任。
委派或推荐到合营、合作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干部,应当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够掌握政策、懂业务、会管理、作风正派,既能坚持原则、又善于和外商合作共事的干部。委派或推荐前,委派或推荐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企业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条 合营、合作企业所需其他中方干部,除了从中方合营、合作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选聘外,应在当地人事局指导协助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当地人才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中方合营、合作单位原有人员。独资企业所需的中方干部,应一律通过当地人才机构进行招聘。尚未建立人才机构的,通过当地人事局招聘。
在本地区招聘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在上一级人事局指导协助下跨地区招聘。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在职国家干部,应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机构与干部所在单位协商。除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允许流动的人员外,一般应准予流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应届毕业研究生或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应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才机构商请当地人事局协调解决。
第九条 凡由中方合营、合作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委派或推荐到合营、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其行政关系挂靠在中方合营、合作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合营、合作企业面向社会招聘和独资企业招聘的中方干部(借聘人员除外),其行政关系一律挂靠在当地人才机构。
第十条 中方干部行政关系挂靠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会同外商投资企业及有关部门组织对初次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我国对外开放和涉外经济工作的基本知识等;
2、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福建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负责中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3、负责中方干部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期间的教育、培养和考核等一系列管理。对不能履行职责或有其他危机行为的中方干部应予及时处理;
4、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对中方干部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凡成立了党委,具有健全的人事管理机构,且主要由中方干部负责的,经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管理中方干部的行政关系。
第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监督中方干部行政关系挂靠单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对未能履行职责的企业主管部门和人才机构,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除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其他职务的中方干部,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通过协商,与被聘中方干部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订立后,其标准文本须报中方干部行政关系挂靠单位备案。
实行行政关系挂靠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干部个人应与中方干部行政关系挂靠单位签订挂靠管理合同。
属于从其他单位借聘的,企业应就借聘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与被借聘人员所属单位按互利原则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有关部门应支持在 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稳定在位,在合同期内,如需调换他们的工作,须经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同意。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中方干部,应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同时还可推荐其参加本地区、本系统或国家的有关先进模范的评选。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中方干部,经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定,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据合同规定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