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意见》和《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意见》和《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产业投资基金对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促进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各类产业投资基金
(一)加快发展不同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政府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探索推进政府投资基金化;支持社会和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吸引境内外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在我省设立区域性基金总部、分支机构,支持其在我省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二)加快发展重点领域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发展投资省内铁路、公路、水利、能源、新型城镇化、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发展投资省内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以大健康为目标的医药养老产业、以绿色有机无公害为标准的现代山地高效农业、以民族和山地为特色的文化旅游业、以节能环保低碳为主导的新型建筑建材业等新兴产业的各类基金;支持发展投资特色优势产业的各类基金;支持发展投资现代服务业的各类基金;支持发展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各类基金;支持发展投资四众(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创新支撑平台建设、“互联网+”等新兴业态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发展投资扶贫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
(三)加快发展不同生命周期的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设立天使基金,投资处于种子期、成长初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创新)企业,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设立成长型投资基金,推动行业龙头企业、有资金实力的企业发起设立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处于成长期的企业;支持设立并购投资基金,推动省内外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联合社会资本、信托机构、大型股权投资机构等发起设立并购投资基金,重点投资处于成熟期或衰退期企业的兼并重组。
二、大力拓宽产业投资基金募资渠道
(四)加大社会资本投资力度。进一步改革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引入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扶持、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并加大投资力度。鼓励省内大型基金管理机构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建立产业投资基金的稳定资金来源渠道。深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改革,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PPP投资基金,政府通过分担投资风险,增强产业投资基金资本募集能力,扩大募集渠道。
(五)加大政府出资设立基金力度。整合现有专项资金和新增财力,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方式,设立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可参股认购属于基金支持领域的市场化产业投资基金的份额。支持设立区域性或行业性产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放大效应,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同时,作为本级配套资金,积极争取包括国家部委发起设立的各类国家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内的基金支持。
(六)鼓励各类预算内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参与设立相关产业投资基金,推动预算内资金基金化。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积极性,鼓励各行业领域推进包括国家和省级预算内投资在内的用于产业发展的政府性资金基金化,按照一定的放大比例,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政府性资金参与设立方式为:一是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相关产业投资基金;二是通过认购基金份额方式,支持鼓励社会资本采取私募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公共服务、节能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相关产业投资基金。
(七)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基金规模。鼓励商业银行在省内开展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信贷业务。
(八)引导机构投资者出资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鼓励中央企业、上市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等投资主体,出资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九)吸引境内外投资企业进入省内开展投资业务。大力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在省内依法开展产业股权投资业务。
三、强化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服务
(十)加快创业投资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享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黔府办发〔2012〕17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限制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因素外,允许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包括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所有领域。
(十二)强化投资引导。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针对投资项目的不同情况,政府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产业投资基金参与重点领域建设。
(十三)完善退出机制。鼓励产业投资基金通过上市、股权回购、收购、并购等多种途径实现有效退出。推动产业投资基金所投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加快推进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逐步把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建设成为区域性的股权交易中心,开辟股权投资机构退出新渠道。
(十四)健全中介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法律、会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各类中介机构依法参与产业投资相关业务,为产业投资基金及所投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审计、资本验证、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优质服务,建立完善产业投资基金相关服务体系。
四、优化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环境
(十五)加强和规范工商登记服务。根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给予工商注册登记便利。
(十六)推动产业投资基金集聚发展。支持外资产业投资基金在省内发展,积极解决外资产业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政策问题;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商务中心区或城市新区规划建设产业投资基金大厦,对产业投资基金新购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由注册所在地政府给予大力支持,促进产业投资基金集聚发展。
(十七)加强产业投资基金人才培养和引进。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强化管理,创新用人机制,培育专业化基金管理人才;大力引进优秀基金管理人才,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具有国际视野、丰富资本运作经验的领军型人才、优秀管理团队。符合条件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高层次人才,按规定可享受我省人才引进方面的相关政策。加强行业培训和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培养。
五、规范产业投资基金发展
(十八)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完善《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相关管理制度。
(十九)规范设立。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产业投资基金规范设立、运作的指导、管理和信用监督等工作。产业投资基金可依法采取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等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二十)规范投资方式。产业投资基金以私募股权投资方式投资非公开交易企业的股权,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低风险投资产品。
(二十一)加强监管和信用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产业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产业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加强产业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发挥信用奖惩机制的约束作用。
(二十二)加强行业自律。加强产业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组织建设,推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协会连接企业与政府部门的纽带作用,畅通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渠道,推动产业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六、防范产业投资基金风险
(二十三)防范委托代理风险。鼓励基金管理公司持有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取管理费用,以实现权责一致。产业投资基金可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确定投资决策权限,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基金开展投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二十四)防范管理风险。基金管理公司应通过制订公司章程,明确基金运作、决策的具体程序和规定,确保基金运作、决策程序有效进行。
(二十五)防范资金风险。加强对产业投资基金日常资金运作的监督管理,基金资产应委托具备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以确保资产安全。产业投资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他人牟取利益。对不同的基金资产应设置不同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二十六)防范投资风险。基金运作应依据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基金管理公司不得以所管理的基金的名义或以基金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基金管理公司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由基金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协议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创新融资方式,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 国发〔2016〕54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2014〕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预〔2015〕210号)以及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以产业政策为投资原则,产业引导为投资方向,主要投资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可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第四条产业基金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政府部门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五条产业基金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发展、指导、协调、信用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业基金的发起设立
第六条产业基金可由政府出资或其他方出资设立。政府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等。
第七条政府出资设立产业基金投资方向需符合国家及贵州省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体现产业导向。投入领域为市场风险与不确定性较高,社会资本不愿进入或进入不足的领域。应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对社会资本形成挤出效应。政府出资部分退出基金后的本金和收益,按规定缴入同级财政。
第八条政府向产业基金出资应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原则,需经本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同意,超过一定规模的政府出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相应部门同意。其中,省级政府出资超过5亿元及以上,需经政府出资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市(州)政府出资超过5亿元及以上的,可由本级政府同意,须向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备;县(市、区、特区)政府出资超过2亿元及以上的,可由本级政府同意,须向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备。政府出资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九条对于新增政府性资金出资产业基金,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或委托其他部门及授权机构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对于预算内政府性资金出资产业基金,可由财政部门委托政府出资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十条政府出资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向产业基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组建方案申请报告及出资方案;
(二)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协议;
(三)基金管理协议;
(四)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六)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过往业绩;
(七)基金投资人向基金出资的资金证明文件;
(八)发起人信用证明;
(九)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基金名称、设立的必要性和依据、规模和主要投向、对社会资本和竞争态势的影响分析以及预期效果。
第十二条新发起设立政府出资产业基金,基金组建方案应包括:
(一)拟设基金主要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况;
(二)拟设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
(三)主要发起人和政府资金来源、出资额度;
(四)拟在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协议中确定的投资领域、投资方向、风险防控措施、激励机制、基金存续期限等;
(五)政府出资退出条件和方式;
(六)主管部门认为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政府向已设立的产业基金出资,基金组建方案应包括:
(一)基金主要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基本情况;
(二)基金前期运行情况;
(三)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
(四)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协议中确定的投资领域、投资方向、风险防控措施、激励机制;
(五)政府拟出资额、资金来源;
(六)政府出资退出条件和方式;
(七)主管部门认为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政府出资产业基金,应由出资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出资方案和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协议,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并按约定拨付政府出资资金。
第十五条产业基金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基金的投资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基金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它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
第十六条产业基金发起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遵循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
第十七条产业基金的出资人应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得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认缴股权投资企业资本。
第十八条政府出资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业基金以公司制组建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以有限合伙制组建的,认缴总额不低于2亿;
(二)产业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存续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九条产业基金扩募和续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失信记录;
(二)股东大会或合伙人大会同意扩募或续期;
(三)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合伙制基金须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或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委托管理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受托担任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相关部门备案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六)主要的管理团队具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经验,具有整合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经验和能力。
第二十二条担任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管理人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二)拥有具备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管理经验,未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无失信记录;
(四)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
(五)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