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政发〔2014〕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结果的通知》 ( 来政发〔2018〕4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共来宾市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71次会议、市三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15日
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来宾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采购、拍卖、挂牌、竞价、协议转让等交易活动及其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采购,土地与矿业权交易,建设工程交易,产权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本条上款各交易事项所含的项目、物品、服务、权益等资源。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项目业主、采购人、产权及经营权出让人等统称“招标人”;受项目业主、采购人、产权及经营权出让人的委托,开展交易代理活动的单位统称“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交易活动的施工企业、货物及服务供应商、产权及经营权受让人等统称“投标人”;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发放的相关文件、图纸等统称“招标文件”;投标人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编制的相关文件统称“投标文件”。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本级全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各县(市、区)达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限额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时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特殊情况不能进入的,须经市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应依法接受市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市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和规范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集中监管工作,开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综合监督执法,视情况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审核、开标、评标现场监督,受理交易活动投诉处理,中标后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等)。
第九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市场服务主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见证和服务管理工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统一规范的专业服务平台。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条建设工程交易。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项目(含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房屋、市政设施、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供水、供电、供气、管线敷设、大型土石方开挖填运、户外广告标牌施工安装等)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二)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人的选定;
(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社会影响较大的大宗商业性建设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选定。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通用类的项目;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
(三)需确定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资格的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其执行合同期达1年以上;
(四)纳入财政监管且立项金额达到一定限额以上的其他专业性项目,包括政府融资贷款项目、规划编制、专业咨询设计、评估、审计、档案整理等,集中统购、外包的后勤保障服务、银行金融保险业务、法律事务和其他商业服务。
第十二条土地与矿业权交易。
(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或合作建房);
(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明确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四)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明确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五)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六)人民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七)其他企业、个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八)采矿权交易。
以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因特殊情况不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必须经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产权交易。
(一)国有企业产权(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产权包括股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经营权、使用权、租赁权等;资产包括各种形态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
(二)国有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
(三)特种行业经营权(包括出租车和旅游汽车经营权、公交路线经营权等);
(四)政府投资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
(五)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
(六)路桥和街道冠名权;
(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处置的资产交易;
(八)其他可收益公共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
(九)政府特许经营(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
第十四条其他领域。
(一)统一纳入财政监管的资金项目,包括项目的规划编制、咨询、评估、审计、外包后勤保障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二)非财政性国有公共资金购买物品和购买服务;
(三)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必须进场公开交易的国有企业的专项资金项目;
(四)其他依法必须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十五条来宾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集中监管目录、交易规则及开标评标定标程序等相关规定和制度,应明确集中交易与集中监管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类别、规模、范围和交易、监管程序,由市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章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性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采购货物类预算金额120万(含120万)以上、服务类预算金额80万(含80万)以上实行公开招标;工程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开招标限额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土地与矿业权交易可以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应依法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十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网上竞价、协议转让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招标人要求变更交易方式的,必须经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及《来宾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代理机构的选择,由招标人从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组建的招标代理机构库名录中,采用摇号、吹球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
(二)进场交易资格核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招标人将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资料报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市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审查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开展交易活动。
(三)进场交易登记。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交易项目,招标人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复及相关资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项目进行登记。
(四)信息发布。根据立项核准内容和相关资料,招标人按法定程序统一在指定媒体发布交易信息。未经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市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审查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对外发布。
(五)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人在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预算、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不需投标报名,自然人均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获取招标文件。招标人以不记名方式发售招标文件和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的,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的售价按印制成本价计取。
(六)交纳投标保证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专人负责交易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事项。
(七)开标竞价。开标、挂牌、拍卖活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内进行,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持有效证件参加开标活动。市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派人参加现场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无法满足大型开标活动需要的,经市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同意可临时租用其他公共场所组织开标竞价活动。
(八)组织评标。在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中,依法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从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组建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管理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内,采取摇号、吹球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专家库成员须通过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认证,取得评标专家资格。
特殊情况需外借专家或推荐特别专业专家的,招标人应提前向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在本地或外地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工作。评标工作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场所进行。
(九)中标结果公告。交易结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统一平台进行公示3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十)交易缴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受理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时,可按有关规定向交易各方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
(十一)交易确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交易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向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确认,由招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二)合同备案。交易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交易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十三)交易鉴证。产权交易受让方在付清交易价款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