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4〕2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后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3]29号)相关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权限
(一)核算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后,由省统一管理,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省、市、县)分级核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基金核算、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的工伤保险基金核算、管理,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的工伤保险基金核算、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分账核算。
(二)收入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
1、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存入本级基金收入户,并于每月25日前通过本级收入户划转至本市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
2、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费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户余额,于每月28日前通过本级基金收入户划转至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
3、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末,应将基金收入户余额,全部划转至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4、从2014年7月1日起,由参保单位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不再由财政代缴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缴不得收取现金。
(三)支出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工伤预防费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1、工伤保险基金应按国家、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出标准。
2、在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支出额度和范围内,市级按月编制基金支出计划,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及时划入市基金支出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按经审核无误后的县级基金支出计划及时划入县基金支出户。
3、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县按季度转入市基金收入户,并由市按季度转入省基金收入户。
4、基金支出户存款不得进行转存定期存款、购买国债等投资运营活动。
二、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
(一)记账原则
工伤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基金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二)会计科目
按照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系统设置的“工伤保险会计科目体系”进行一、二级科目核算,未经批准,涉及与业务系统接口和国家规定的会计报表科目级次不得增设明细科目。
(三)会计核算
1、工伤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业务真实有效的单据作为记账依据,原始凭证有错误的,由开具单位重开或在更改处加盖开具单位印章,其凭证上的金额不得任意更改。
2、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在本级按照收入属性分别反映各项收入科目,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时,上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记“下级上解收入”和“上解上级支出”科目。
3、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时,分别记“补助下级支出”和“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4、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应分别设置“工伤保险基金”和“储备金”二级明细科目。
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时,相应增减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工伤保险基金。
5、“工伤保险认定费”列支时,在“其他支出”一级会计科目“工伤保险认定费”二级明细科目中核算。
(四)收入户、支出户管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分别只能开设一个账户。
2、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基金收入户除上解上级基金、向同级财政专户(限于省级)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3、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主要用于接收同级财政专户或上级支出户拨入的基金,暂存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基金支出款项及利息收入等。基金支出户除接收同级财政专户和上级支出户资金及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4、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保留至2016年6月30日。县一律不得设立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关于工伤保险结余基金及周转金
(一)结余基金的管理
1、省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和储备金。结余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2、省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除按规定预留一定额度外,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省财政部门提出基金转存计划,共同协商及时将基金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3、按照黔人社厅发[2013]29号文件规定,2014年6月30日前的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暂留存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发生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先动用暂留存市工伤保险财政专户历年结余基金。2016年7月1日起,取消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全部划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上解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
(二)周转金管理
市设立工伤保险周转金,每年一季度,由省按市上年度月均2个月基金支出额度核定,周转金不足2个月支付额度时,可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补足。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周转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四、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预算与决算
(一)预算管理
1、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等,编制本级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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