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下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劳社〔2003〕2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人社〔2014〕11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厦人社〔2016〕22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更好地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努力推行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的若干意见》(厦府[2003]21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男未满60岁,女未满55岁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
1、社区劳动组织就业的人员;
2、用工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
3、自主就业人员。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男未满60岁、女未满55岁的,与社区劳动组织或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由社区劳动组织或用工单位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
(一)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凭证向户口所在地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由社区劳动组织或用工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按社会保险有关登记办法办理。
三、缴费办法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由个人全额缴费。
由社区劳动组织或用工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缴费基数,由社区劳动组织(或用工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分别缴费。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年缴费办法,每年6月20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