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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22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2-22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试行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的格式和主要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你局设计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以作为国税发〔2005〕8号《完税证明》附件一并送达纳税人。
二、国税发〔2005〕8号《完税证明》中“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应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或计税期间。本年度征缴入库的往年查补税款或欠税,应分别填写“税款所属期”,或分别开具完税证明。
三、为减轻盖章工作量,《完税证明》可以在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刷时直接套印省、市级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为消除外籍人员在中国纳税不是为其祖国做贡献的歧义,国税发〔2005〕8号《完税证明》中“感谢您为祖国繁荣昌盛做出的贡献!”同时附印英文:“Thank you for your contribution to Chinas flourishing and prosperity!”。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国税发[200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社会公众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根据纳税人的普遍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试行由税务机关按年向扣缴义务人实行了明细申报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意义
由税务机关统一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是“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它不仅是税法的要求,也是衡量税务部门税收管理水平的标志,更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利的需要,其意义重大:一是可以将“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优化纳税服务、树立税务机关良好形象;二是可以贴近纳税人,满足纳税人实际需求,促进税法知识的普及,同时可以增强公众纳税意识,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责任感和自豪感;三是可以推动全员全额管理工作,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扣缴情况和纳税人纳税情况的交叉稽核和监管,从而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四是可以为下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过渡奠定基础;五是可以为建立和完善全国征信体系打下基础。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创造条件,确保税务机关试行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试行开具完税证明的范围
鉴于目前给所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条件尚不成熟,从2005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应区别以下情况,给纳税人分别开具完税证明:
(一)对实行了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化程度较好的地区,以及纳入重点管理的纳税人,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纳税人是否提出要求,税务机关均应根据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因出国、向境外转移财产、对外投资等原因需要完税证明并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二)虽实行了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但信息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