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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8〕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继续有效和修改类)》 ( 桂政发〔2010〕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环保局、法制办《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的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规定如下:

  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规模标准的界定

  (一)交通基础设施

  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50公里(含5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项目和一类公路运输客货运站场项目;

  2. 沿海港口1万吨级以上泊位、航道建设项目。内河500吨级以上航道及1000吨级以上泊位;

  3. 内河航运枢纽;

  4. 干线铁路、支线铁路和重大站场项目(不含铁路专线);

  5. 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

  (二)能源基础设施

  1.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大中型水电站;

  2.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火电厂;

  3.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

  4.天然气输气管道及配套工程;

  5.成品油输油管道及配套工程;

  6.核电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

  1. 日供水5万吨以上的水厂;

  2. 日处理2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厂;

  3. 日处理100吨以上垃圾处理厂;

  4. 日供气8万立方米以上燃气供气厂;

  5. 四车道以上和长20公里以上的环城公路;

  6. 长度300米及以上跨越江河、海湾的桥梁;

  7. 国家重点防洪城市及自治区重点防洪市县海河堤防建设;

  8. 城市轨道交通。

  (四)农业基础设施

  1. 新建大中型水库;

  2. 新建大型灌区及大型泵站;

  3. 大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

  (五)社会事业基础设施

  1.卫生:500张(含500张)以上病床医院;

  2. 教育:新建高等学校、大学新校区建设、职校集中办学区项目;

  3. 文体、民政: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公共文体及民政设施;

  4. 旅游:自治区及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支持措施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保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审查报批,优先保障项目用地指标。

  (二)属自治区人民政府用地审批权限内的基础设施重大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修改方案和项目用地材料一并报批。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审核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申请,优先保障征占用林地定额指标。

  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支持措施

  (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涉及占用单位或个人的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征用或收回,并依法给予补偿;属于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经中介机构评估,并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补偿。

  (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经验收合格的可不征收耕地开垦费。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水田每亩8500元、旱地每亩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

  (四)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