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1〕1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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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11〕79号
)精神,妥善解决我市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制定我市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意见如下:
一、关注民生,切实把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解决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未参保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含本行政辖区内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闽部队,以及街道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含乡镇企业)及职工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分门别类,深入开展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参保工作
1、正常生产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保继续按照《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