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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社〔2021〕1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  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高校毕业  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制定  了《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 5月 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根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  资金(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  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保障省级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组  织实施的经费。

第三条 “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按照据实列支、专  款专用的原则进行拨付和使用。

第四条 “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 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健全省级补助资  金管理制度,做好资金预算的编制、批复和分配审核;

(二) 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本地区“三支一  扶”计划中央补助资金预算;

(三)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填报的省级补助资金绩效  目标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组织省级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  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省级补助资金支出预算和分配方案;

(三)负责开展“三支一扶”人员示范性培训、办理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开展慰问等工作;

(四)负责制定省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加强预算执行和绩  效目标运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组织开展省级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  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五)负责省级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  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二)组织本级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审核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

(三)组织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  收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同级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方案,按要求  设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落实“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  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开展体检、培训、慰问等工作;

(四)负责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三支一扶”省级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岗前培  训、在岗脱产培训、离岗前培训和示范性培训费用,服务人员体  检费用,参加社会保险费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一次  性安家费,工作生活补贴,重要节日慰问,困难慰问等。

第七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组织实施的市(区)级  “三支一扶”计划,不列入“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保障  范围,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生活补贴标准由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  划协调管理办公室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由各设区市或县  (市、区)按月发放到人。

第九条 一次性安家费补贴标准为每人 3000 元,由各设区  市或县(市、区)对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 6个月的“三支一扶”  人员发放。

第十条 按照缴费时点各险种当地缴费费率和上一年全省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由各县(市、区)统一  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岗前培训、在岗脱产培训、离岗前培训和示范性

培训费用标准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部门《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7〕18号)  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体检费标准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参照当  地公务员招录体检同等费用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费用按照经公开招投标  程序确定的中标价格执行。

第十四条 重要节日慰问按照每位慰问对象 500 元标准确  定。困难人员慰问按照每位慰问对象 1000元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  月制作“三支一扶”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明细表、社会保险办理登  记表。

第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  年度“三支一扶”省级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按规定做好下  一年度“三支一扶”省级补助资金的提前下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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