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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清远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清远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企业、事业等单位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推动产研相结合,提高企事业单位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博士后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我市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民营笠担、事业等单位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创新基地是指经省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积极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创新型、拔尖型人才,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并履行以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本市博士后工作的中长远发展规划;

(二)研究制订博士后工作的年度计划;

(三)组织开展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基地申报工作;

(四)指导和协助在清博士后工作人员科研、生活及成果转化的有关事宜;

(五)核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协助解决博士后人奔捌淝资舻墓ぷ鳌⑸活问题;

(六)对有关单位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估;

(七)组织发放工作站、创新基地资助和博士后人员补助经费;

(八)组织博士后宣传推介,联谊交流,择业指导等工作;

(九)负责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单位应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服务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的设立和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卸懒⒎ㄈ俗矢瘢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且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基地,根据省有关规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研发机构具备基本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人员团队,其中研发中心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九条  市人社部门受理企事业单位申报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的申请,并负责上报工作。

第十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定期评估制度,具体评估办法由市人社部门按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指标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人社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工作优秀的设站单位或创新基地进行表彰,并择优推荐有关创新基地申报设立工作站;对管理不善的设站单位或创新基地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二条  积极鼓励、支持我市有条件企事业单位申报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为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各设站单位和创新基地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行制定博士后的招收计划,并应当采取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办法。

第十四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应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站通知和工作协议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工作站或创新基地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签订工作协议(以下简称“工作协议”),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由于研究课题进度等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作站和流动站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关系由设站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应由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由工作站或创新基地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人员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或创新基地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专业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须延长在国(境)外时间的,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设站单位或创新基地应当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三个月内必须进行开题报告。进站一年进行中期考核,期满后实行全面考核。考核人员由专家组成,考核过程由人社部门参与,考核形式以答辩为主,考核结果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或中途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