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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开展工商登记便利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开展工商登记便利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函﹝2017﹞2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东南府发﹝2018﹞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开展工商登记便利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黔东南州开展工商登记便利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不断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打造省内一流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主基调主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宽进严管、简政放权、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原则,改革工商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促进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省内领先的营商环境。


二、放宽准入


(一)坚持“非禁即入”。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未明确限制、禁止的行业,允许申请人按照“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自主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申请、依法进行登记。


(二)严格前置审批。除法律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3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


三、下放登记权限


(一)放宽市场主体资格条件。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允许未成年人作为投资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并成为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二)下放企业名称登记权限。允许县级登记机关对名称冠予“贵州”、“黔东南州”行政区划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进行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在 300 万元以上,且在经营范围中有生产、加工等项目的,可以申请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


(三)放宽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条件。允许个体工商户名称在行政区划后缀其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允许经营者将自己姓名作为字号使用。


(四)下放注册资本登记权限。除应由州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和行业外,不论注册资本(金)多少,均由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管理。


(五)委托股份有限公司初审登记。推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窗口前移,委托各县(市)市场监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四、降低登记门槛


(一)放宽名称登记条件。放开企业名称名录库,方便企业自主查询选择名称和字号。市场主体名称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均允许使用。允许企业在设立后 1 年内变更企业名称。


(二)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除生产、加工、餐饮、娱乐、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行业以外,对不扰民、无污染、人员流动少的允许利用住宅从事经营。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且在同一县(市、开发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经营场所备案。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将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登记多家市场主体。允许商务秘书类市场主体为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


(三)支持新兴行业发展。鼓励创业创新,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加强制度供给,放宽名称、经营范围核准。市场主体名称中允许使用“科技发展”、“农业发展”、“建设工程”、“旅游开发”、“药业”、“车业”、“木业”等概念性用语表述行业特点,对体育类市场主体允许使用“俱乐部”。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对符合产业政策的,登记机关可参照全国性行业组织或地方性行业组织认可的行业习惯核定经营范围,也可参照有统一刊号的专业媒体发布的专业文献核定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