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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农业农村局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崇农规〔20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   崇左市自然资源局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 桂农厅发〔2020〕65号)和相关法律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维护农民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各地依法开展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等工作,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及时确权登记发证。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推动农房设计图集编制、农房质量安全管控、建筑风貌管控、农村工匠培训等工作。


(四)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合法合理的农民建房用地需求。加强对乡镇审批宅基地监管,防止土地占用失控。


(五)乡镇人民政府要按属地管理要求,承担宅基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违法用地查处等职责。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统筹协调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村级组织要从严落实公示、审核等程序要求,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规范宅基地的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至少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2)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4)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6)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上限面积标准的;


(3)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


(4)已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的;


(5)原农房村屋(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转让或已列入当地政府规划改造范围的;


(6)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农村宅基地及建筑面积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上述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内,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审批农村宅基地的具体面积标准。发布过本地面积标准的县(市、区),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四)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文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10日(10日时间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下同)。


3.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村级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0日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三、严格农村宅基地的审批


(一)部门联审。各乡镇要确定部门和人员,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安排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人员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部门意见。


(二)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村民小组或村级组织将审批结果在当地张榜公布10日,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三)“三到场”要求。乡镇政府要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三到场”要求。一是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二是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三是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