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全文失效】
南府发〔2012〕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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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我市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邕江两岸控制区规划建设的通知》(南府发〔2000〕12号)
将第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区域内进行建设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划建设的技术要求,不得违章建设,如有发现,有关部门将严格依法查处”。
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1〕147号)
将第一条第五款修改为:“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