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土地收储补偿资金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南府规〔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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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土地收储补偿资金使用监管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19日
南宁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土地收储补偿资金使用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土地收储补偿资金使用进行监管,进一步规范资金拨付及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搬迁改造,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通过土地收储补偿实施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储补偿资金指市各级土地储备机构按《
南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南府发〔2008〕77号
)第十八条对搬迁改造工业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进行补偿的资金。补偿资金申请主体为实施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第四条 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土地收储补偿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原则上用作职工安置、债务清偿、异地搬迁回建及技术改造、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及治理修复等费用。
第五条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搬迁改造土地收储项目,由项目承接主体根据与购买主体(土地储备机构)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约定负责实施。
第二章 监管内容和监管主体
第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或搬迁改造土地收储项目承接主体与实施搬迁改造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需作如下约定:
补偿资金拨付须按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及地块收储情况进行支付。
搬迁改造项目原则上从开工之日至竣工须3年之内完成,因征地拆迁、规划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除外,但需向搬迁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办理项目延期建设手续。
第七条 市工信委负责对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核验,市财政局负责对补偿资金拨付方式进行监管,市国土局负责对地块收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章 补偿资金拨付方式
第八条 补偿资金拨付原则上分四期进行支付。
第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或搬迁改造土地收储项目承接主体与搬迁改造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对地块实施收储,企业按收储程序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后,土地储备机构或搬迁改造土地收储项目承接主体向企业拨付第一期补偿资金,拨付金额为补偿款总额的50%。
第十条 企业完成搬迁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向市工信委提出核验申请。市工信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核验并出具核验报告。市工信委根据第三方机构核验报告出具审核意见。土地储备机构或搬迁改造土地收储项目承接主体根据市工信委出具的审核通过意见按补偿款总额的20%向企业拨付第二期补偿资金。
第十一条 企业完成搬迁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70%,且土地达到净地标准并经土地储备机构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向市工信委提出核验申请。市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