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财会〔2021〕4号
2021年6月18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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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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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贵港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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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地区/部门 |
补贴项目名称(一级)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项目管理办法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发放形式 |
补贴资金来源 |
同级主管部门 |
更新时间 |
1 |
贵港市住房保障中心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
轮候期间未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 |
一、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城镇住房救助的人群,租赁补贴面积人均20平方米,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0元,补贴月总额最高不超过600元; |
打卡 |
中央 |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4.30 |
2 |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1.自治区住房安全保障战役指挥部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住房战役〔2020〕5号); |
脱贫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残疾人家庭、边缘户 |
港北区、港南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40000元,低保等3类重点对象户均23000元;桂平市建档贫困户户均34500元,低保等3类重点对象户均18500元。(各地根据危房等级、改造方式、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实施差异化补助) |
打卡 |
1.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26500元/户,低保等三类重点对象15000元/户;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0.3.27 |
3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 |
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号) |
贫困家庭劳动者、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上人员简称“五类人员”,下同) |
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 |
打卡 |
自治区、市本级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19.12 |
4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 |
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号) |
五类人员 |
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能力证书800元/人 |
打卡 |
自治区、市本级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19.12 |
5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 |
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号) |
五类人员 |
15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500元/人 |
打卡 |
自治区、市本级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19.12 |
6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 |
创业培训补贴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号) |
有明确创业意愿的五类人员、去产能失业人员 |
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1200元/人;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1800元/人;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1500元/人;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800元/人 |
打卡 |
自治区、市本级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19.12 |
7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 |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桂人社函〔2021〕72号) |
贫困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 |
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1000元/人、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300元/人 |
打卡 |
自治区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1.03 |
8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14号) |
五类人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去产能失业人员 |
职业技能五级(初级工)A类227元、B类257元、C类237元、D类217元;职业技能四级(中级工)A类327元、B类307元、C类287元、D类247元;职业技能三级(高级工)A类382元、B类362元、C类342元、D类292元;职业技能二级(技师)A类642元、B类622元、C类602元、D类532元;职业技能一级(高级技师)A类792元、B类772元、C类752元、D类672元 |
打卡 |
市本级提取和自治区下达的专账资金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0.12 |
9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 |
五类人员 |
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 |
打卡 |
自治区下达就业补助资金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0.05 |
10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 |
五类人员 |
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能力证书800元/人 |
打卡 |
自治区下达就业补助资金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0.05 |
11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 |
五类人员 |
15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500元/人 |
打卡 |
自治区下达就业补助资金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0.05 |
12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创业培训补贴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 |
有明确创业意愿的五类人员、去产能失业人员 |
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1200元/人;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1800元/人;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1500元/人;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800元/人 |
打卡 |
自治区下达就业补助资金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0.05 |
13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 |
贫困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 |
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1000元/人、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300元/人 |
打卡 |
自治区下达就业补助资金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0.05 |
14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14号) |
五类人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去产能失业人员 |
职业技能五级(初级工)A类227元、B类257元、C类237元、D类217元;职业技能四级(中级工)A类327元、B类307元、C类287元、D类247元;职业技能三级(高级工)A类382元、B类362元、C类342元、D类292元;职业技能二级(技师)A类642元、B类622元、C类602元、D类532元;职业技能一级(高级技师)A类792元、B类772元、C类752元、D类672元 |
打卡 |
自治区下达就业补助资金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0.12 |
15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缴费补贴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2号)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
缴费200元—1000元档次标准分别补贴35元、40元、45元、60元、65元、70元、100元、120元、150元,缴费1500元档次补贴175元,缴费2000元以上统一补贴200元 |
打卡 |
自治区与设区市、县市区按6:2:2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19.1.1 |
16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缴费补贴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2号) |
6类特殊困难群体参保人员 |
建档立卡贫困户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和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的人员、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补贴100元/人,城乡低保对象:50元/人 |
打卡 |
自治区与设区市、县市区按6:2:2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19.1.1 |
17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求职创业补贴 |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20 2号) |
毕业学年残疾、获得助学贷款或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孤儿)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
按照上一年度全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打卡 |
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0.04.21 |
18 |
贵港市教育局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寄宿生生活补助 |
|
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 |
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
打卡 |
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5:4:1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5:4:1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5:4.5:0.5比例分担。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13.09 |
19 |
贵港市教育局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非寄宿生活补助 |
区财政厅 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19〕100号 |
在公办和民办学校就读的脱贫家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学生。 |
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 |
打卡 |
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5:4:1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5:4:1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5:4.5:0.6比例分担。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19.09 |
20 |
贵港市教育局 |
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 |
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1-3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脱贫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孤儿、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支出型困难低收入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 |
一等为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 |
打卡 |
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8:1:1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5:0.5比例分担。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19.09 |
21 |
贵港市教育局 |
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 |
中等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中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 |
打卡 |
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8:1:1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5:0.5比例分担。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19.09 |
22 |
贵港市残疾人联合会 |
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助经费 |
无障碍改造补助 |
关于印发《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指导手册(2019年版》的通知(桂残联维权字[2019]8号) |
残疾人户 |
4000元/户 |
打卡 |
自治区4000元/户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19 |
23 |
贵港市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教育专项经费 |
残疾学生中高等教育资助 |
关于做好2020年残疾人学生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残联字[2020]37号) |
残疾学生 |
普通本科(一次性):3000元/人; |
打卡 |
自治区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0.7 |
24 |
贵港市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驾驶汽车补贴 |
驾驶汽车补贴 |
关于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的通知(桂残联字[2011]22号) |
残疾人 |
自治区600元/人;市级600元/人 |
打卡 |
自治区600元/人;市级600元/人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11 |
25 |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区财政厅、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桂财教[2012]286号) |
农户 |
1440元/人/年 |
打卡 |
中央768元/人,自治区672元/人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13.1 |
26 |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 |
区财政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辅助标准的通知》(桂财社〔2018〕100号) |
农户 |
11280元/人/年 |
打卡 |
中央3360元/人,自治区7920元/人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18.1 |
27 |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 |
区财政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辅助标准的通知》(桂财社〔2018〕100号) |
农户 |
11640元/人/年 |
打卡 |
中央4320元/人,自治区7320元/人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18.1 |
28 |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独生子女伤残救助金 |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口发[2011]48号) |
农户 |
|
打卡 |
自治区1200元/人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11 |
29 |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救助金 |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口发[2011]48号) |
农户 |
|
打卡 |
自治区1200元/人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11 |
30 |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父母奖励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7]28号) |
农户 |
1000元 |
打卡 |
自治区600元/人,市级200元/人,城区200元/人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07.8 |
31 |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放弃生育二孩父母奖励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7]28号) |
农户 |
2000元 |
打卡 |
自治区1200元/人,市级400元/人,城区400元/人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07.8 |
32 |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广西扩面奖励扶助(55-59周岁) |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口发[2011]48号) |
农户 |
720元/人/年 |
打卡 |
自治区720元/人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11 |
33 |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广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 |
广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 |
《关于修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规定的通知》(桂人口发〔2014〕12号) |
城镇居民 |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奖励金。 |
打卡 |
由自治区、县(市、区)按6∶4比例分担,自治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60%/人,县级基本养老金×40%/人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14 |
34 |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全区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增加待遇管理办法》(桂劳社发[2007]99号) |
城镇居民 |
经核定基本养老金的5%、10% |
打卡 |
市、县级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07.7 |
35 |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贵港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扶助金 |
贵港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扶助金 |
《贵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文件关于印发贵港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贵人口计生组发[2015]2号 |
城镇居民 |
16200元/人/年 |
打卡 |
市级负担8100元/人/年、城区负担8100元/人/年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16 |
36 |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3年7月22日公布) |
城镇居民 |
120元/户/年 |
打卡 |
市、县级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03.7 |
37 |
贵港市林业局 |
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集体和个人部分) |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
农户 |
15.75元/亩(落界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山35.75元/亩,石山21.75元/亩) |
打卡 |
中央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0.6 |
38 |
贵港市林业局 |
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集体和个人部分) |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广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桂林发〔2017〕81)号 |
农户 |
15.75元/亩 |
打卡 |
中央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0.4 |
39 |
贵港市林业局 |
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
森林抚育补助(补助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任务) |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
农户 |
20元/亩 |
打卡 |
中央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0.6 |
40 |
贵港市林业局 |
自治区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集体和个人部分) |
《广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桂林发〔2017〕81)号 |
农户 |
15.75元/亩(落界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山35.75元/亩,石山21.75元/亩) |
打卡 |
自治区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17.12 |
41 |
贵港市林业局 |
自治区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
油茶“双千”计划补贴 |
《贵港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贵港市油茶产业“双千”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林〔2019〕25)号 |
农户 |
新造林:自治区财政1000元/亩.2年、市县财政1000元/亩.2年;低改林:自治区财政400元/亩.2年、市县财政100元/亩.2年 |
打卡 |
自治区、市、县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19.05 |
42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 |
残疾军人、伤残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 |
区退役军人厅 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0〕82号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
根据残疾等级和残疾性质不同9220元/年至96970元/年 |
打卡 |
中央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0.8 |
43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 |
烈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0〕82号 |
(一)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
30780元/年 |
打卡 |
中央财政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0.8 |
44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0〕82号 |
(一)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
26440元/年 |
打卡 |
中央财政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0.8 |
45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 |
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0〕82号 |
(一)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
24870元/年 |
打卡 |
中央财政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0.8 |
46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民政部关于复员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通知》(民函〔2006〕127号)和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0〕82号 |
1954年10月31日以前参加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人民军队),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且退役后未安置参加过工作的人员。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20008元/年;解放战争时期入伍19264元/月;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19120元/年 |
打卡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中央17222元,自治区960元,市县1826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中央16862元,自治区720元,市县级1682元。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中央16862元,自治区600元,市县1658元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0.8 |
47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和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0〕82号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8100元/年 |
打卡 |
中央6240元/人/年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0.8 |
48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 |
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密件,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0〕82号 |
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
9960元/年 |
打卡 |
中央6720元/人/年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1.1 |
49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 |
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和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0〕82号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
6480元/年 |
打卡 |
中央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0.8 |
50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和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0〕82号 |
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540元/年 |
打卡 |
中央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0.8 |
51 |
民政局 |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贵政办发〔2015〕33号) |
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 |
80周岁-89周岁每人每月30元,90周岁-99周岁每人每月5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50元。 |
打卡 |
市级对港北、港南、覃塘给予50%的补助,桂平、平南的由当地解决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15.6.29 |
52 |
民政局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和扩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的通知(桂民发〔2018〕53号)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对象:全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全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或第三代残疾人证的三、四级精神障碍患者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80元。 |
打卡 |
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自治区、市级、县级配套占比6:2:2,桂平市自治区、县级配套占比9:1,平南县自治区、县级配套占比7:3。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18.12.19 |
53 |
民政局 |
孤儿最低生活养育标准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民规〔2018〕3号) |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800元。 |
打卡 |
中央配套600元,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自治区、市级、县级配套占比6:2:2,桂平市自治区、县级配套占比9:1,平南县自治区、县级配套占比7:3。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18.12.19 |
54 |
民政局 |
孤儿最低生活养育标准 |
|
贵港市民政局 贵港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贵民发〔2020〕27号) |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0元。 |
打卡 |
三区由市本级负责,桂平市、平南县由本级财政负担。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0.9.24 |
55 |
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
|
贵港市民政局 贵港市检察院 贵港市公安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贵港市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贵民发〔2020〕31号) |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一致,每人每月900元。 |
打卡 |
三区:自治区、市、县占比6:2:2,桂平市:自治区、县占比6:4,平南县:自治区、县占比6:4。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0.11.10 |
56 |
市民政局救助科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
|
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桂民发【2020】16号) |
城市低保对象 |
人均月390元 |
打卡 |
中央、自治区 |
贵港市民政局 |
2020.1 |
57 |
市民政局救助科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
|
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桂民发【2020】16号) |
农村低保对象 |
人均月235元 |
打卡 |
中央、自治区 |
贵港市民政局 |
2020.1 |
58 |
市民政局救助科 |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 |
|
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关于调整贵港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贵民发【2020】12号) |
城市特困人员 |
人月962元(上年度城低740元的1.3倍) |
打卡 |
中央、自治区 |
贵港市民政局 |
2020.4 |
59 |
市民政局救助科 |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 |
|
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关于调整贵港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贵民发【2020】12号) |
农村特困人员 |
人月575元(上年度农低442元的1.3倍) |
打卡 |
中央、自治区 |
贵港市民政局 |
2020.4 |
60 |
扶贫和水库移民管理局 |
产业奖补 |
|
《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产业以奖代补有关事项》(桂开办发〔2021〕9号) |
自主发展或实质性参与特色优势产业达到奖补标准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2016-2020年脱贫户 |
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方案决定 |
打卡 |
中央、自治区、市级、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1.5.1 |
61 |
扶贫和水库移民管理局 |
雨露计划 |
|
《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扶贫培训和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20〕14号) |
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中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和参加技能培训的青壮年劳动力 |
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方案决定 |
打卡 |
中央、自治区、市级、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0.3.11 |
62 |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 |
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 |
区农业农村厅 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3号) |
所有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和承包了国有农场的农场职工 |
各县根据中央下达的总资金除以符合补贴的总面积,测算补贴标准 |
打卡 |
中央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1.01 |
63 |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
稻谷生产补贴 |
稻谷生产补贴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2021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建〔2021〕50号 |
水稻生产者(包括农户、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
(1)方案一:采用分类分档补贴标准方式。按照不同种植规模和复种方式分别测算补贴标准,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分为2个或若干个档次的补贴标准。其中分两个档次的可参考如下方式:①对种植面积50亩(双季稻水田面积为25亩以上)以上的生产者:双季稻(水田面积,非复种)每亩补贴500元以内,单季稻每亩补贴200元以内。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申报面积确定。②种植面积50亩以下(双季稻水田面积为25亩以下)的生产者(符合当地申报条的),双季稻(水田面积,非复种)每亩补贴400元以内,一季早稻每亩补贴200元以内,中稻、一季晚稻每亩补贴100元以内。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申报面积确定。 |
打卡 |
中央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1.06 |
64 |
贵港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机办﹝2018﹞95号) |
购机者 |
根据广西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0)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
打卡 |
中央,自治区 |
农业农村局 |
2018.04 |
填表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