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几项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吉地税函〔2004〕9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11-15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规定,第三条第(二)项 部分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近期各地反映的
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有关情况,经省局研究,现将几项具体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开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国家对实行试点的省份(地区)在
企业所得税方面制定下发了两项政策,在
个人所得税方面制定下发了一项政策(财税〔2001〕9号)。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下发通知明确我省为试点省份(国办函〔2004〕19号),所以从2004年度起我省在
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执行财税〔2001〕9号文件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两项税收政策。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32号
)中明确的政策及授权规定精神,我省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问题相应比照国税发〔2002〕3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153号
下发了《
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其中有些具体操作性问题需待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予以确定。鉴于
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