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专利奖励办法
茂府〔2006〕27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06年3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17年12月19日)规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拟修订。修订前暂予保留,由实施单位负责对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于2017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待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我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茂名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用于奖励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专利奖设立如下奖项:
(一)茂名市专利金奖。
(二)茂名市专利优秀奖。
(三)茂名市优秀专利发明者奖。
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届奖项数量由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组织各专业评审组,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制定专利奖的具体评审标准。
第七条 申报专利奖的专利,必须是我市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或在我市实施的、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的有效专利。
第八条 茂名市专利金奖、茂名市专利优秀奖的评奖标准:
(一)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重大发明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的作用;实施并取得了显著或潜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具有适于应用、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茂名市优秀专利发明者奖的评奖标准:
(一)是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发明人,在发明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贡献,或在关键技术和技术难题的解决中做出了重大技术创新。
(二)其发明专利在我市实施后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其发明专利无专利权属纠纷或发明人纠纷。
第十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单位、专利发明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申报或推荐专利奖的参选项目和候选人。申报或推荐专利奖参选项目和候选人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人或推荐单位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有效、真实的材料,报送所属县(市、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直有关主管部门。
(二)各县(市、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参评项目或候选人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报茂名市专利金奖和茂名市专利优秀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茂名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
(三)专利有效性证明。
专利有效性证明应是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代办机构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
(四)专利公告文件。
(五)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