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金监资〔2021〕5号
各市、县金融办、财政局,自治区直属有关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财 政 厅
2021年4月20日
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 ( 桂政发〔2020〕19号)直接融资奖补政策,促进我区直接融资比重提升,助推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加快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现制定直接融资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如下。
一、关于资本市场优质要素集聚奖补
(一)新增持牌类金融机构奖励。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持牌类子公司,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二)新增证券期货分公司奖励。对在广西新设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自治区级区域管理型分公司,在持续经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按照其人员配置、地方贡献和上年度执业情况等,给予证券分公司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期货分公司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在广西设立多家分公司的,原则上获得相关扶持政策的分公司不超过1家;已在广西登记注册的营业部变更为分公司的,参照执行,并综合考虑对广西服务增量情况确定奖励资金。
(三)新设股权投资机构奖励。对以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在广西新设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地方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或募集到位资金的1%,每家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必须在广西辖内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账户和投资账户,除投资退出或清算而减少实缴注册资本和募集资金的情况外,实缴或募集到位资金不可抽逃、减资或撤回。上述私募基金应承诺不低于30%资金投向在广西区内登记注册企业。
本条所指的股权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受托管理企业。
(四)新设证券期货广西服务基地奖励。对依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及经认定的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在广西设立自治区级服务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
(五)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类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面向东盟的证券、期货服务基地,在广西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购房房价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其年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单家机构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重点金融机构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和补贴,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享受本措施第(一)至(七)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优惠年度起在广西持续经营不少于10年,不改变在广西的纳税义务。提前搬迁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提前搬迁后再回迁广西的,3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
二、关于企业上市(挂牌)奖补
(六)上市融资奖补。广西区内登记注册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累计给予奖励补助600万元。其中:在广西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一次性改制经费补助2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上市审批或注册部门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广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广西区外A股正常经营的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入广西且满一年,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七)“新三板”挂牌奖励。广西区内登记注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在精选层挂牌的,奖励100万元;在创新层挂牌的,奖励80万元;在基础层挂牌的,奖励50万元。已挂牌公司晋升层级的,按照相应层级奖励标准补差奖励。同一公司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关于股权债权工具应用奖补
(八)再融资奖励。广西区内登记注册的上市(挂牌)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按照其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并购重组奖励。广西区内登记注册的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并购重组金额不超过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及资产证券化产品补助。对广西区内登记注册企业,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REITs等产品,以及通过经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分别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发行绿色、扶贫债券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关于中介机构服务奖补
(十一)服务上市奖励。鼓励证券服务机构深耕广西市场并提供企业上市相关优质专业服务。对在广西设有自治区级经营机构的证券公司,每服务1家广西企业上市,根据综合服务质量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自治区层面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对证券公司服务广西资本市场业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得分确定具体奖励金额。
(十二)服务债券融资奖励。广西企业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经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对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实际担保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户担保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三)引资奖励。对引进资金合理拓展与企业结构调整有关的兼并重组、破产重整、夹层投资、过桥融资、阶段性持股等投资银行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其当年引进资金增量的0.5%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关于直接融资改革创新奖补
(十四)直接融资改革创新试点奖补。鼓励开展直接融资改革创新,自治区根据各地重视程度、基础条件、举措可行性、推动直接融资工作等情况评选符合条件的设区市开展直接融资改革创新试点。每年度对试点市进行考核,年度考核评为第一名的,次年给予财政奖补资金800万元,用于补充地方政府推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等相关工作经费。
(十五)跨境直接融资服务创新奖励。证券公司为广西企业提供面向东盟国家的跨境人民币股权债权融资、并购重组等服务,且已在广西设有自治区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其融资金额的0.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关于资本市场人才集聚奖补
(十六)资本市场高层次人才奖励。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机构总部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其从广西区外引进、年薪为上年度全区金融业平均工资奖金等现金类收入(按应纳税所得额口径计算)10倍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且在广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每年按个人当年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期限3年。
七、关于资金申报审核与监督管理
(十七)申报。企业、中介机构的奖补资金由企业、中介机构按照企业纳税属地关系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同级金融工作部门通过纸质文件或广西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信息系统线上提出申请,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必须加盖项目申请单位公章,涉及外文材料的同时提供翻译件,具体申报材料见附件。在广西无自治区级分支机构的持牌类中介机构及其所服务的企业,不得享受上述奖补。
(十八)审核。市、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受理企业、中介机构的申请材料,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各设区市金融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汇总全市(含所辖县、市、区)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抄报自治区财政厅,并提供企业、中介机构申请材料等资料(一式二份)。逾期不予受理。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受理各设区市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自治区直属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联合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按照年度下达奖补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
(十九)拨付。以上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列入本级预算统筹安排并拨付。自治区直属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追加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预算,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市、县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有关市、县财政局,各市、县财政局按有关制度规定拨付。
(二十)监督管理。享受本措施奖补的机构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政策资金的,金融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实施细则所提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各市、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和单位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及时上报,并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对奖补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
本实施细则与广西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8日。
附件:奖补资金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
奖补资金申报材料清单
一、申请新增持牌类金融机构奖补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中国证监会准予设立的批复(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不改变在广西纳税义务的相关承诺;
6.其他材料。
二、申请新增持牌类金融机构分公司奖补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人员配置、上年度地方贡献(包括但不限于税收缴纳金额)和执业情况材料;
5.不改变在广西纳税义务的相关承诺;
6.其他材料。
三、申请新设股权投资机构奖补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编码(该编码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可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信息;
4.托管银行出具的募集资金证明或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银行年度托管报告;
6.关于募集资金投向的相关承诺;
7.不改变在广西纳税义务的相关承诺;
8.其他材料。
四、申请证券期货广西服务基地落户奖补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共建合作备忘录、会议备忘录等;
3.其他材料。
五、申请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奖补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不动产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
4.办公用房购买发票或租金发票;
5.其他材料。
六、申请企业上市融资奖补材料
(一)辅导备案及提交上市审批奖励
1.书面申请文件;
2.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企业列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库的文件;
3.企业改制方案实施情况报告及改制成立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保荐机构签订的上市辅导协议(复印件);
5.广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申请文件(复印件);
6.为申请事项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驻桂自治区级分、子公司及以上主体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7.其他材料。
(二)境内成功上市奖励
1.书面申请文件;
2.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企业列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库的文件;
3.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或予以注册文件(复印件);
4.发行情况报告书及上市公告书(复印件);
5.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