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应对金融危机 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部分条款失效】
大地税函〔2009〕4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4-01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166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第8项、第二条第(二)款第11项、第18项废止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积极帮助企业度过难关,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坚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着眼于实现“四个协调”和处理好“三个关系”,促进地方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1.实现“四个协调”。一是实现税收政策取向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相协调;二是实现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相协调;三是实现税收环境与我市整体软环境相协调;四是实现税务管理质量和水平与政府行政效能相协调。
2.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涵养税源的关系,既要坚持依法治税,又要通过不折不扣地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涵养税源、壮大税基;二是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牢固树立“不落实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的观念,保证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不走样、不打折扣;三是正确处理规范执法与优化服务的关系,充分体现税收服务经济、服务发展的要求,促进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优化纳税环境。
二、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应对金融危机
(一)促进
房地产业发展
3.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均不征收营业税。
4.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
房地产的,免征土地
增值税。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收
土地使用税。
5.城镇住房被拆迁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
个人所得税。拆迁居民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
契税,超过的部分征收
契税。
6.对个人出租住房,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营业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按4%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
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
7.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按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计征
契税。
8.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二)促进软件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9.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营业税。
10.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
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1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13.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
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1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6.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7.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
营业税。
18.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我市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19.凡符合《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政发[2000]14号)规定的优秀人才,取得的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以财政专项拨款形式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暂免征
个人所得税。
(三)促进金融保险业发展
20.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
营业税。
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享受三年
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文件规定免税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21.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的健康保险免征
营业税。
(四)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22.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
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
营业税。
23.对民航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和夜航灯光区)用地、机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以及场外道路用地、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予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五)促进就业及再就业
24.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
企业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
25.对符合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年可减征
营业税3.5万元。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
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
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50%
个人所得税。
(六)促进农、林、牧、渔业发展
26.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
营业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免征或减征
企业所得税。
27.在我市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拥有或使用农林牧渔的生产经营用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征
房产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免缴城镇
土地使用税。
(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8.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审批后,在2009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