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文昌国际航天城起步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文府〔2020〕10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驻文昌各单位:
《海南文昌国际航天城起步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文昌国际航天城起步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关于“建设航天领域重大科技创新基地”“打造空间科技创新战略高地”“依托海南文昌航天发射场,推动建设海南文昌国际航天城”的精神,实质性启动海南文昌国际航天城建设,切实做好海南文昌国际航天城起步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着“依法实施、合理补偿、以人为本、先补偿后搬迁、尊重村民意愿、妥善安置”的原则,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及群众利益,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久生计有保障。
二、征地范围
海南文昌国际航天城起步区项目位于文城镇区域,起步区规划用地面积约18115亩,分为两个片区:八门湾片区用地约17032亩、超算产业片区用地约1083亩。涉及文城镇清群、堂福、红庄、凌村、迈南等5个村委会59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约15649亩,国有土地约2466亩。本项目用地计划按年度分期实施征收,在2020年计划完成征收土地面积约5173亩(其中“三横五纵”路网基础设施、安置用地及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约4746亩、预征征地安置留用地约427亩),其余约12942亩土地征收任务依据项目建设用地需要计划分期分批安排实施。
三、征地搬迁补偿标准及办法
(一)土地补偿标准及办法
本方案按照琼府〔2014〕36号文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即文城镇区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105547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45890元/亩、安置补助费59657元/亩(如海南省政府公布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新标准依其执行)。另外按照文府办〔2015〕70号文件规定增加拨付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资金,即文城镇区域标准41301元/亩。其中征收农村宅基地、农村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采取长期租赁集体土地或征租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但不核定拨付生活补贴资金。
对本项目城市控规用地性质为绿地、水域用地地块,结合琼府〔2019〕13号文规定,原则采取“只征不转”或“不征不转”租赁方式实施。
对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一次性征收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文城镇政府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租赁的,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租赁土地补偿协议书》,租赁年限为50年;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签订《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办法
本项目用地范围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琼府〔2014〕36号文规定执行,涉及需要评估补偿的附着物、特殊苗木等,由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办公室会同产权人选定有资质评估机构,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委托手续,依法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各类青苗、附着物补偿款,经清点登记、户主签名确认,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3个月内全部付清,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拨付给青苗、附着物的产权人。
(三)房屋补偿标准
1.房屋征收补偿。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折旧评估补偿,补偿价格以委托依法评估方式确定,由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办公室商产权人选定有资质评估机构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委托手续。房屋及附属物评估基准日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评估机构签订的委托评估协议书确定。对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可实行兜底价补偿,即以政府实时公布指导房屋建造价换算成货币兜底补偿给搬迁户进行自行建设住宅房屋安置,对住宅房屋评估价格高于政府实时公布指导房屋建造价标准的,按评估价格补偿,低于实时公布指导房屋建造价的,按实时指导房屋建造价兜底补偿。
2.安置方式。鉴于本项目涉及房屋搬迁量较大,搬迁户较多,需在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及搬迁户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另行制定《海南文昌国际航天城起步区项目房屋搬迁安置方案》并依法公布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及安置办法
本项目征收农村集体非建设用地的,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提供一次性缴费补贴,我市现执行缴费补贴标准为3.15万元/亩,享受缴费补贴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核定,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核算,具体缴费补贴落实按照《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
琼府〔2013〕21号)规定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及文城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
(五)征地安置留用地安排
本项目征收集体土地需安排征地安置留用地的,按照《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琼府〔2012〕9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安置留用地流转有关问题通知》(琼府〔2017〕169号)规定执行,由被征地农村集体提出申请,经文城镇政府审查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并拟订安排征地安置留用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本项目征地安置留用地由市政府审批按照区域控规选址优质地段用地,采取集中连片、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四、公共墓地建设
本项目属省重点产业园区项目,凡在本项目范围内的坟墓均需搬迁,文城镇政府在文城镇区域内(城镇规划开发边界外)另行选址建设公共墓地,无偿提供给本项目范围内的坟墓进行搬迁安置,坟墓搬迁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坟墓搬迁补偿指导价格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成立海南文昌国际航天城起步区项目征地搬迁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征地搬迁工作办公室(详见附件),由指挥部负责统筹组织开展征地搬迁安置各项工作,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制订征地搬迁安置工作计划,以及征地搬迁工作小组人员日常工作管理和监督。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征地补偿搬迁安置业务指导和知识培训工作,依据起步区控规条件,并结合文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