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6〕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州府发〔2018〕20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
《黔西南州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黔西南州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推进我州棚户区改造进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号)等相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是指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不健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包括城中村)进行拆迁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工作统称。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全部被征用,农村集体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由原村改造而演变成的居民区,或是在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位于城区边缘农村被划入城区,在区域上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在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的村落。
第三条 黔西南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棚户区改造(不包括综合整治)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确保让更多群众受益。
第五条 政府主导。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货币化安置工作。
第六条 群众自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必须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对象意愿,不强迫、不强制,由居民自主选择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
第七条 让利于民。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过市场组织房源实施安置,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最大限度让利于民。
第八条 公开、公平、公正。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标准、方案等信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货币化安置目标及方式
第九条 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商品存量房库存情况和改造居民意愿,原则上货币化安置比例高于50%(除综合整治项目外),条件具备的县(市、试验区)要力争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达100%。
第十条 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结合当地存量商品房房源情况,将配套设施完善、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纳入安置住房房源。
第十一条 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棚户区改造对象安置意愿、存量商品房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安置补偿方案,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第十二条 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过集中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也可以由政府搭建平台,从商品房市场中组织房源,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合理确定购买价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将商品存量房作为安置房源,引导棚户区改造对象自主选择购买。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对象,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章 安置房源购买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进行安置的,各县(市、试验区)要严格执行公开透明程序(如公开招投标等),合理控制棚户区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