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黔府办发﹝2010﹞123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我省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农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工负责。把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各级政府分级管理,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相互配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


  2.整合资源,提高效益。根据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农民工培训资源,统筹安排、有效使用农民工培训资金。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制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加强对培训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3.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加大政府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投入,进一步规范培训工作。发挥市场机制在培训工作上的作用,鼓励行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培训,建立农民工培训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


  4.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按照培训合格技能型劳动者的要求,加强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大力扶持和鼓励各地开展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技艺培训。
  
  5.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培训项目管理制度,统一规范农民工培训项目,提高培训质量,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发挥企业和院校产学结合的作用,建立与就业紧密衔接的培训制度。进一步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尤其是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二)主要目标。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统筹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二、做好农民工培训规划工作


  (三)编制农民工培训规划。各地要在政府领导下,由当地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农民工培训规模和重点,科学规划农民工培训机构的类型、数量和布局,明确培训保障工作措施,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四)明确培训重点,分类实施培训。根据不同的需求,规范培训的形式和内容,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培训质量。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进行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主要面向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围绕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以及农村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培训。


  (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突出培训特色。建立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的机制,各培训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用工情况,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和时间。大力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结合劳务输出开展专项培训,培育和扶持本地特色劳务品牌。根据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组织农民工开展传统工艺、传统技能、民族特色技艺和特色产业技能培训,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农民工培训项目,培育和扶持一批农民工培训特色品牌。


  三、逐步建立规范的培训资金管理制度


  (六)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各地要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各地城镇化进程,逐步调整提高。各级财政每年预算用于农民工培训的专项资金应向社会公布。


  (七)制定农民工培训补贴基本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主要开展农民工培训的部门按照培训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通用型工种为主,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予以调整。各地要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相同的原则,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地可探索培训券或其他补贴方式,有效开展培训工作。


  (八)加强培训资金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管理,明确申领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培训补贴资金审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严肃查处套取培训资金的行为。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强化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九)强化培训计划管理。各部门实施的农民工培训项目,要统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各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统一编制本级农民工年度培训计划,印发各地各部门执行。同时根据各地培训工作情况,适时对培训计划进行调整。


  (十)统一认定培训机构。各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以招投标方式,面向社会选择农民工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职业(工种)的资质,并向社会公示。对培训机构资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法定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理。各地认定和依法处理的农民工培训机构报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备案。


  (十一)完善培训审批管理。经过认定的培训机构根据各培训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计划,按照确定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职业(工种)组织招生,并向同级培训主管部门申报。各级培训主管部门将审批情况及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及同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十二)统一建立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建设覆盖全省的农民工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全省培训资源统一数据库,将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当地劳动力资源进行摸底调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台帐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台帐。


  (十三)统一规范培训考评和发证。对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项目,要规范结业考核程序。各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培训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进行监督检查。对组织技能培训的,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对未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范围的职业(工种),颁发培训合格证书。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要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鼓励企业参与农民工培训


  (十四)加强产学结合的企业培训,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开展农民工培训。鼓励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与院校联合建立产学结合的农民工培训基地。鼓励一批劳动密集型的大型企业和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为农民工提供实习场所,逐步建成实习基地。有计划地安排培训机构与这些企业联合组织农民工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