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及股权管理指导的意见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及股权管理指导的意见
崇政办规〔2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央〔2016〕37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桂发〔2017〕32号)和《中共崇左市委员会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崇发〔2018〕14号)等有关精神,做好我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和股权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经营模式为抓手,通过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合理设置配置股权,创新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运营管理机制,让“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使农村集体经济得到发展壮大,农民收入得到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公正、民主、合理的原则。既要尊重历史,又要改革创新,兼顾农村集体资产完整性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坚持村集体经济所有制不变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其性质仍为集体经济所有制,其资产所有权归全体成员,其经营管理权由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成员行使权力。
(三)坚持因村施策、不搞一刀切的原则。村级根据各村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充分考虑本村的户籍人口、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要素,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资产量化。
资产折股量化主要是对清产核资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按照一定标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明晰其股份(份额)的过程,即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根据集体资产的性质、用途和经营方式,合理确定乡镇、村(社区)、组资产量化的对象、范围、方式。
1.资产量化的对象。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的对象是各村已认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的认定和变更按成员身份确认办法、程序进行,基准日前死亡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参与量化资产。
2.资产量化的范围。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范围主要是经营性资产和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以清产核资成果为依据,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折股量化给成员的资产。具体参与量化的集体资产类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1)经营性资产。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用于经营的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库存物资)、牲畜(禽)资产、经济林木资产、长期投资、经营性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经营性在建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账面资产。货币资金包括政府拨款、减免税费、集体公益林补助、集体经营发包收入等资金,如扶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财政奖补资金等,但不包括纳入财政特定用途的资金(如救济、救灾、五保户供养、村“两委”办公经费等)。
(2)资源性资产。主要是集体未承包到户的耕地(含机动地)、林地、森林、园地、草原、荒地、滩涂、水库、水坝、山塘、集体建设用地等。已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按现行政策不变。
(3)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主要是指用于公益性服务的水库、塘坝、灌排沟渠、村组道路、公益林和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设备,以及水利电力、生产管理用房、防灾减灾设施设备等资产。
3.资产量化的方式。对于集体经营性资产,全部折股量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集体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不量化面积,只以份额形式登记在股权中,成员按照所持有的股份数,获得收益后按股分红。对于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原则上不予量化,各村可视情况而定,一般只登记产权(权属、名称等),制定保护性措施和正常运行管理办法,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发挥效益。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进行量化的,经民主讨论表决通过,也可以进行量化,作为今后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分配依据。对于既没有经营性资产,也没有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已经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采取预配股份(份额)的方式,以便在获得集体经济收益时,以此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依据。具体预配股份(份额)数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股权设置。
股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资产折股量化中对集体资产所占的股份(份额)。股权设置原则上以成员股为主,一般不提倡设置集体股,通过在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30%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发展经济和公益事项等。如需要设置集体股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成员股中以设置人口股为主,即对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正在经营或可开发经营)分别按成员人数进行折股量化,每人配置同等的股份。具体配股数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无净资产或净资产为负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通过虚拟股份的方式按成员数分配股份,作为将来资产量化的依据。股权种类的设置、各类股权份额的配置要科学合理,鼓励各村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创新股权种类设置。
(三)股权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置给其成员的股权,原则上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静态管理模式。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提倡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可依法流转,股权流转包括继承和转让,除依法继承外,股权转让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持股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各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1.股权登记。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股权清册,包括户主姓名、股东、股权证编号、股权数额、股份金额等基本信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成员统一核发以户为单位的股权证书,一户一证,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保障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对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依法继承或转让及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发生变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对集体资产股权变更信息进行登记,并将相关变更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股权收益。建立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实行按股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收益部分,应按照“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提取福利费—经营管理人员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其他分配”顺序分配,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30%。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无效益不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年度可分配收益不足10万元或年度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时,一般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主要用于村级集体公共积累和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制定的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科学合理,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方可实施。
3.股权继承。股权可以依法继承。继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法定程序继承股权;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继承的是收益权,即享受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等权益,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继承人继承的权益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或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原则上,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股权收益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待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补发股权收益。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执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股权,在被继承股东死亡后,其所持有股权归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凭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以及遗嘱、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下同)等确认股权继承份额的相关材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和股权证书变更手续。
4.股权有偿退出。股权有偿退出是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持有人自愿将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有偿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
一般情况下,股权退出有集体赎回、内部转让、股权赠与等三种情形:
(1)集体赎回,是指股权持有人将股权退回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股权进行收购。村集体经济组织流动资金占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近三年经营性收入年均增幅达百分之五以上时,方可开展集体赎回。赎回资金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中列支,每股赎回价格以上年度末账面净资产为基础,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确定。
(2)内部转让,是指股权持有人通过交易将其股权有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
(3)股权赠与,是指股权所有人将拥有的集体资产股权无偿赠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无偿捐赠给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的行为。股权转让(赠与)的受让(受赠)人(成员个人)受让(受赠)后总持股额不得超过受让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持股额的5倍。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禁止恶意收购其他成员的股权,禁止私下转让股权。转让股权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原则上,申请股权有偿退出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1)有稳定收入来源,可满足赡养父母与抚养子女义务的。
(2)已办理养老保险,或预留相应养老保险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有效第三方认证的。
(3)有固定住所,长期不在本村居住或户口已从本村迁出的。
(4)其他特殊情况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
股权有偿退出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退股人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理事会对退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拟定赎回草案,初步确定赎回价格、赎回资金来源、赎回股份的处置办法等。
(3)决定。理事会将有关申请材料和赎回草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商议决定。
(4)签订协议。成员代表大会商议决定经七天公示无异议后,退股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股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①双方名称、住址和身份证明。②交易股权的权属、份额和交易金额。③交易的形式及付款方式。④双方权利和义务。⑤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⑥签约日期。⑦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5)变更登记。退股人持《退股协议》到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6)备案。集体经济组织将股权变更情况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的股权,应当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用于核减相应的总股权数。
5.权能拓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鼓励探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股权担保、抵押试点,拓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权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6.股权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改革后要依法依规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或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成员(股东)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积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股权登记台账,做好股权资料归档管理工作,股权变动、年度经营、收益分配等情况要及时呈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量化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量化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自觉担负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体责任,高度重视,亲自研究,分管领导具体抓到位,充实人员队伍。对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疑难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二)加强培训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政策,抓好业务培训,掌握政策界限,明确工作内容,把握工作重点,注意改革各环节前后政策的连续性。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沉下身子,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开展业务指导,解决改革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和实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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