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投资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莆政综〔2016〕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创新投融资模式,明确投资基金管理职责,分类实施投资基金设立、运作和风险管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择优引进、总部落地。新设立的投资基金总部应在莆田市内注册,主要投资莆田项目。引入的基金合作对象,应具备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基金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草签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条 明确性质、分类监管。根据资金性质,投资基金分为政府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和非政府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政府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应按照《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 (
莆政办〔2016〕182号)等规定执行。非政府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可参照莆政办〔2016〕1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市政府投资基金协调小组研究市级投资基金的设立、合并、分立、退出等重大事项;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政府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应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授权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非政府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征求财政、金融办等部门意见并报本级政府批准,根据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应采用公开招标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根据投资基金的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优选基金合作对象,降低资金成本。非政府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也可参照采用公开招标等市场化运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