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保护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06〕1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保护发展传统工艺美术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二届政府2006年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福州市保护发展传统工艺美术的实施意见
为保护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范围及品种
我市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技艺精湛、拥有完整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浓厚的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手工艺品和技艺。我市首批列为扶持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有:脱胎漆器、寿山石雕、软木画、漆画、漆筷、木根雕、玉雕、角梳、角雕、金银首饰、金银箔、竹草编织、美术陶瓷、纸伞、篦梳、灯彩。
二、搞好行业布局规划,推进产业集聚
以省会中心城市的技术人才优势为依托,充分利用、整合资源,推进产业集聚。我市“十一五”期间要加快发展以闽侯县竹、木、藤、铁件工艺品、漆器、木根雕、仿古家具,晋安区寿山石雕、软木画、木雕,仓山、台江、鼓楼三个城区珠宝首饰、旅游纪念品、传统工艺品等三大具有区域特色的生产基地,形成寿山石文化艺术展示中心、福州漆艺展示中心二大对外接待窗口,努力打造传统工艺美术生产、销售、研发产业链群,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朝着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三、设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设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途有:抢救保护濒临失传的重点传统工艺美术的品种与技艺,组织大师、名艺人创作优秀作品,实行艺人带徒津贴,建立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技术中心和大师工作室,征集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组织企业参加全国性的工艺美术专业展会,宣传推介传统工艺优秀作品,挖掘、整理、征集、收藏、出版传统工艺美术资料,建立档案。专项资金不得出借和用于任何经营性活动,不得为单位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具体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艺美术研究发展中心制定,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工艺美术研究发展中心负责。
四、建立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征集机制
加大力度征集收藏传统工艺美术的卓越作品及不可再造的工艺精品,由市工艺美术研究发展中心按年度提出具体征集计划,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鉴定评审。经评审认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为福州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市人民政府依照法规有权优先征集收购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并奖励有关创作人员和捐赠者。被收集的珍品、精品由市工艺美术馆珍藏。列为我市工艺美术的珍品、精品离馆展览、拍卖出售,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要形成多元化的资金募集和作品征集机制。既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又要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发展的氛围。
五、实行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津贴制度,切实调动工艺美术大师、名艺人的积极性
对脱胎漆器、软木画等重点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以及濒临灭绝的传统民间工艺实行工艺美术大师、名艺人、传人带徒(含子女)津贴制度。对师徒双方签定两年以上学艺协议,经市工艺美术研究发展中心审核备案的,按月给予一定数额的带徒津贴。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每带1名学徒每月发给津贴500元,省级工艺美术大师每带1名学徒每月发给津贴300元,市一级以上名艺人和传统民间工艺传人每带1名学徒每月分别给予200元津贴。每位工艺美术大师、名艺人和民间工艺传人在同一时期带徒最多不超过2人,带徒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带徒实施效果由市工艺美术研究发展中心负责考核。
我市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艺人,退休后参照市属企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享受保健待遇,列入市财政企业“两费”统筹管理。
六、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努力提升传统工艺品知名度
加大对我市传统工艺美术的宣传、包装、展示、推介力度。对传统工艺美术的知名品牌、名优产品在城市主要区域提供无偿广告宣传。做好福州传统工艺美术网上宣传推介工作。本市公务礼品优先选用具有我市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品。本市对外接待场所、主要宾馆的装饰摆设,要更多地采用脱胎漆器、漆画、软木画、寿山石雕等传统工艺美术品,以提升我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知名度。通过经常性办展、参评交流等形式,扩大福州传统工艺美术品在国内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