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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函〔2016〕174号公布日期:2016-10-14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0〕19号规定,现行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黔府办函〔2016〕168号)和贵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行“自愿申请、自主选择,鼓励创业、扶持发展”的原则,通过政策扶持,逐步形成“政府为主、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放管并重”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扶持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微型企业扶持条件,经评审获得扶持资格后,可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和银行贷款支持。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市、县两级分别成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级领导小组由同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级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研究制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解决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和相关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办公室设在同级工商(市场监管)局,原则上由同级工商(市场监管)局局长任主任,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和政府金融办负责人任副主任。微企办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区(市、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同级微型企业扶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同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根据本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具体评审办法和工作流程,负责涉及微型企业扶持资格获得、变更、取消、退出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决定。


第七条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应设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组。负责本辖区内微型企业的初审和现场核实工作。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八条获得扶持资格的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含直接补助和后续深度扶持补助)、税收贡献激励和银行贷款支持。


第九条遵循“成熟一户、扶持一户”的原则,对纳入“3个20万”扶持措施范围的微型企业(此前已享受“3个20万”扶持措施的微型企业除外),每户按5万元以内(含贷款风险补偿金)给予投资直接补助。直接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7:1:2的比例分担。


获得扶持资格的微型企业,除可享受投资直接补助外,还可申请包括代理记账服务、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环境治理服务补助、电子商务运营补助、水电费补助、生产经营设备购置补助、会展补助、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补助、验资、资产评估服务补助、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补助、法律咨询服务补助、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补助、商业贷款贴息及就业补助等后续深度扶持项目的间接补助(后续深度扶持项目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后续深度扶持间接补助资金按指导分配计划户均5万元标准予以匹配,由市、县两级按3:7的比例进行分担。


鼓励各地采用招标形式确定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实施微型企业两年免费代账服务,资金由县级具体承担。


第十条新纳入“3个20万”扶持措施范围或2015年12月31日前纳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中县级留存增量部分,给予3年累计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税收贡献激励。切实落实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等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减税降费具体措施,确保微型企业特别是“双创”企业税负总体上只减不增。


第十一条获得扶持资格的微型企业,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相关贷款支持。


鼓励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对微型企业的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用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加快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承贷银行利用信用评估系统,积极创新和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信用贷款金融产品及服务。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贷条件的,可优先申请并享受贴息优惠。


第十二条分类指导有发展前景、经营能力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转化为公司制企业。对使用“字号”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化为企业的,优先保障继续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对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可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再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转化前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引进战略合作者,实行强强联合,加快整合转化为规模以上企业。


第四章扶持条件


第十三条微型企业申请政策扶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二)企业实际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


(三)带动3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


(四)于《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 黔府发〔2012〕7号)文件印发实施后设立登记且在申请扶持时连续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此前已享受“3个20万”扶持措施的微型企业除外);


(五)不属于禁止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


第十四条重点扶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医药养生产业、现代山地高效农业、文化及文化旅游业、新型建筑建材业、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特色食品、民族手工艺品、茶叶、天然饮用水等新兴产业。入驻“5个100”区域及各类孵化园、产业园、众创空间的微型企业纳入优先扶持范围。


全市重点扶持范围向经市级以上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特色产业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聚集区、农业创业示范村等创业创新空间倾斜。


各区(市、县)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确定2—3个特色产业行业为重点扶持行业。


强化集聚发展,鼓励支持各区(市、县)用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指导计划,分阶段有部署的拓展创业创新空间,形成微型企业发展聚集效应。


第十五条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贫困地区贫困户、残疾人等6类重点创业群体创办的微型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扶持。


第十六条禁止扶持范围。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娱乐业。


(二)未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微型企业。


第五章受理核实


第十七条微型企业申请政策扶持,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微型企业扶持申请书;


(二)投资证明(货币出资应出具银行存款证明,以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实际投资的相关证明);


(三)经营场地证明;


(四)除投资者外其它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


(五)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须核验原件);


2.近3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3.申报的主营行业应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应提交相关行政许可证明。


第十八条微型企业申请政策扶持,可向县级微企办或微企办授权的县、乡级政务服务中心微企服务窗口申请,也可通过扶持微型企业阳光服务平台在网上申请。


属于重点扶持行业的微型企业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应向承贷银行提交申请,并由承贷银行进行初审。


第十九条县级微企办及微企办授权的县、乡级政务服务中心微企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微型企业所在地指定辖区工商(市场监管)分局或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组进行初审。


第二十条初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微型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按照“一户一核”方式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微型企业,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县级微企办。


第六章扶持评审


第二十一条县级微企办收到推荐意见后,拟定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在评审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内预先通知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应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