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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规〔2019〕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提升我市城镇化建设水平,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城市道路和绿地、城市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钦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城市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项目的立项、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出具、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招标、方案设计及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归档等环节,适用本办法。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州港区内的建设项目分别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的海绵城市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全市要求。

  第四条 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钦州高新区管委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协调,牵头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项目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做好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划的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土地供给相关工作,在土地出让、划拨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政雨水管网、园林绿化、道路透水铺装、道路雨水滞流设施、植草沟等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涉及河湖水系的项目建设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立项、设计管理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等控制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落实到基本地块。

  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有关控制指标。

  第七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钦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钦州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等相关要求,将海绵城市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运营使用。财政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对项目建设能否实现海绵效应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提出投资估算。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

  第八条 土地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选址意见书中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体系,明确其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刚性指标,并纳入土地划拨条件。

  土地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其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刚性指标,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土地已划拨或出让但未通过总平审查的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已通过总平审查但未建设或申请调整总平的项目,宜通过协商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各个设计阶段增加海绵城市设计专篇。

  项目设计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海绵城市建设方案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在组织方案设计评审时,应邀请排水方面的专家,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条 因项目实际情况不能完全按海绵城市标准或规划条件设计的,由设计单位结合项目实际及周边用地情况,通过采取在其它区域补偿指标以达到区域平衡等方法,以海绵城市建设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明确具体的建设要求。

  第三章 建设、验收、移交管理

  第十一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照下列要求配套海绵城市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花园、调蓄设施、下凹式绿地等海绵城市设施。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吸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增强道路和广场对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设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功能,吸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水系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控制初期雨水污染。处理好防洪防涝体系与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措施的衔接关系,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将海绵设施专项设计纳入审查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城市水系等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并将验收结果提交备案机关。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不予通过验收,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随主体工程移交相关单位。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