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南府发〔2013〕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五年
USHUI.NET®提示:2023年新出台《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7日
南宁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建立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根据《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用地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活动,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具体工作。
市工业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全市工业布局,审核拟出让工业用地建设项目的产业定位、投资强度等准入条件,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开出让工业用地投资强度、项目年产值、达产要求等进行核验。
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管理、投资促进、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有关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公开出让的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建设、土地利用、项目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四条 工业用地出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工业布局规划、年度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
(三)符合本市确定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定位和用地布局;
(四)优先保证市级以上重点产业和重大产业化项目用地;
(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及本市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定额标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工业用地单位面积平均税收等相关要求;
(六)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分期供地。本年度只安排当期建设部分的用地,规划预留后期发展用地。当期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未达到有关约定条件的,不安排后期用地;
(七)除行业有特定要求的项目外,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或占地不足1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使用标准厂房;
(八)选址在工业集中区外的项目,原则上不供地。
第五条 出让的工业用地用于标准厂房建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厂区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和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均不得超过7%;
(二)单体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
(三)层数不得低于3层或高度不低于12米;
(四)容积率不得低于1.0;
(五)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实行年度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制度。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工业用地计划报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年度工业用地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并组织市发展改革、工业信息、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下一年度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的用地有使用意向的,可以向用地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用地预申请,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汇总后统一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申请。
申请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的项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等条件的意见;
(二)市工业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产业定位、用地布局和投资强度等审核意见;
(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及相关图件;
(五)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办理工业用地的农转用报批以及土地征收等手续时,可同步提出该部分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申请。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开出让的工业用地进行初审,按规定组织地价评估,并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类型、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取得成本及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拟订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案。公开出让方案应当包含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出让条件以及工业用地使用年限等内容:
(一)工业用地出让底价。自治区优先发展的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或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其用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