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南文昌国际航天城起步区项目搬迁安置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府〔2020〕3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市政府于2020年7月14日印发了《
海南文昌国际航天城起步区项目房屋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实施搬迁安置工作,根据《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琼自然资规〔2020〕7号)的规定,现就海南文昌国际航天城起步区项目搬迁安置的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直系亲属”范围确认的问题
方案中的直系亲属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
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选择政府统建公寓楼安置的相关问题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选择政府统建公寓楼安置的,遵循造价“多退少不补”原则进行安置。
核定安排安置房屋面积原则不超过35㎡/人,按照“面积就近”的原则进行安置,如该户总人数核定安排安置房屋面积<90㎡的,安排户型面积为90㎡的房屋;如核定安排安置房屋面积>90㎡且<120㎡,安排户型面积为120㎡的房屋;如核定安排安置房屋面积>120㎡,安排户型面积为120㎡的房屋,多出部分再予以货币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择公寓楼进行安置的,户总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可选择两套房屋进行安置,按照“面积就近”原则确定安置房屋的面积。
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选择政府统建公寓楼安置的,应享受安置宅基地面积标准、补偿及相应份额安置地安排的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选择政府统建公寓楼安置的,应享受安置宅基地面积标准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选择安置区宅基地自行建房采取一致标准,即依法取得宅基地面积≥140㎡的,应享受宅基地面积为160㎡;依法取得宅基地面积<140㎡的,应享受宅基地面积为120㎡。
依法取得宅基地面积超出应享受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按照“多退少不补”原则,对于多出部分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选择安置区宅基地自行建房的补偿标准。安排相应份额安置地时,采取集中统一安置方式,不得分割,给予办理国有划拨土地登记手续,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权利其他状况”栏内注明共有权利人姓名及各权利人所占权益的份额。
四、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选择政府统建公寓楼房的过渡安置补助费的问题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选择政府统建公寓楼房且自找临时过渡安置房的,以户为单位拨付过渡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与选择安排宅基地自行建房安置,自找临时过渡安置房的相同。
五、关于父母已故,户籍已迁出纯女户的处理问题
对父母(第一代)已故,其女儿户籍已全部迁出被征地村民小组的户籍,但在被征地村民小组还有被征收房屋或合法宅基地的,参照
方案中的“外出人员”户处理,所有女儿按一户进行安置。
六、关于外嫁女、外孙的搬迁安置对象资格认定问题
截止至2020年4月9日,户籍及生产生活仍在本项目被征地村民小组的外嫁女或外孙,并且其家庭必须有被征收房屋或合法宅基地,在认定其安置资格时必须提交外嫁女配偶(男方)村民小组或单位证明,证明其在男方村民小组或单位没有取得承包经营权,从未享有分配的征地补偿款或其他集体分配款,以及从未以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享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能确认为安置对象;对户籍虽在本村民小组,但已嫁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且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居住和生活的外嫁女及外孙不能确定为安置对象;外嫁女出嫁后户籍迁出的一律不能确认为安置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