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府〔20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五指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五府规〔2021〕3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畅好农场:
《五指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届政府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支持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做大作强,带动全市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农字〔2014〕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指山市农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科技、农机服务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增加农民收入,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经五指山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审定,并报五指山市政府审批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运行监测等工作。各乡镇协助管理本辖区内注册或主要生产基地、加工基地在本辖区的市农业龙头企业。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申报是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介、休闲农业观光或农业科技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
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7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三)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2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六)企业带动能力。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过程中,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最少应达到1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与本市农户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全市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四)、(五)、(六)、(七)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企业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五)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市农业龙头企业。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填写《五指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主要内容为企业组织形式、经营产品、企业规模、经济效益、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的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民情况、公司发展前景等。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件(如提供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以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开户行出具的上两年度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信用等级证明。
(六)带动农户证明。与农民合作社或农户签订的生产或购销合同复印件,与当地农民签订的就业合同复印件,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关系、带动农户增收的证明,要写明具体的带动方式、利益机制和分别带动农户的数量。
(七)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权属证书复印件。
(九)企业取得的各种证书复印件,可根据情况据实提供:
1.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2.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4.专利证书复印件;
5.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科技成果等其他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7.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8.农业质检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2年内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以上第八条所列一至八项为必须提供的材料,第九项所列资料按实际情况提供。
第九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可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或农经站)提出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填报申请表和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