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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北政发〔2013〕33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行为,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含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置换、土地收回、各级法院司法处置涉及的土地价格评估,均按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二、每两年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按投标单位得分,从高到低选取7家具有土地及房产评估资质、在我市设有常驻机构及专业评估师的评估机构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工作。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执业水平、土地估价报告质量等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考量标准。

三、工业、仓储、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通过抽签方式在中标的评估机构中随机选定3家进行地价评估。其余用途土地,宗地面积50亩(不含50亩)以上的,通过抽签方式在中标的评估机构中随机选定5家进行地价评估;宗地面积在50亩(含50亩)以下的,通过抽签方式在中标的评估机构中随机选定3家进行地价评估。

由5家评估公司进行地价评估的宗地,评估结果在5个评估价格中去掉最高、最低价格后,取剩余3个评估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由3家评估公司进行地价评估的宗地,评估结果取3个评估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评估结果经市地价审核会议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在组织国有土地出让或办理土地收回(置换)手续涉及地上建构筑物(房产)评估的,通过抽签方式在中标的评估机构中随机选定1家房产评估公司进行地上物价格评估。

四、土地评估费原则上按不低于桂价房字〔1999〕086号收费标准的50%执行(具体以中标费率为准),单宗评估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支付;房产评估费按不低于桂价费〔2013〕3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50%执行(具体以中标费率为准)。评估费付费标准因政策需调整的,另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评估费由市财政列入土地出让成本,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评估费用每季度支付一次,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核拨到市国土资源局支付给获得地价评估工作任务的评估机构。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终止办理或无特殊理由不按市人民政府批文申请办理的事项涉及地价评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