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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顺市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顺市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3〕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安府发〔2017〕1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顺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目录》 ( 2020-01-14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化、非煤矿山企业规模化,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2013年10月24日国务院督导组对我市非煤矿山督导提出的要求,经市非煤矿山关闭整顿联席会议研究,现就安顺市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要认真按照《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主要矿产品开发准入条件》、《安顺市主要矿产品开发准入条件》、《省国土厅、省经信委、省安监局关于未达最低生产规模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 黔国土资发〔2013〕16号)等文件要求,坚决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准入条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非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