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3-09-12 文章来源:贵阳市科技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经费自主权、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为科研人员减负,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21〕3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1号)、《
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教〔2021〕152号)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支持我市科研(企、事业)单位实施各类科技计划、引导社会研发投入、开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培育、人才引进与培养、科技平台建设、科技服务、科学技术普及与宣传、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金融等科技活动的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平公正、绩效导向、突出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 职能职责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进行统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强化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一)市财政部门结合资金使用绩效和财力情况,将专项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并会同市科技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督导部门实施绩效管理,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负责审核市科技部门报送的年度预算、决算和绩效目标。
(二)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申报和评审,根据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编报项目资金决算。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立项和审批,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好资金预决算、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四)项目负责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在贵阳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二)国家和省、市文件明确的支持对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一般科技项目。聚焦公益需求,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撑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突出企业主体,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形成直接补助、后补助、股权投资等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支持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本化、产业化。
(三)科技重大专项。突出战略导向,以协同创新为核心,以企业投入为主、财政科技投入为引导,推动产业链延伸、产业联盟形成、产业板块整体技术进步。
(四)科技平台建设及科技人才培养。强化能力保障,优化功能布局,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资助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和支持科技特派员服务乡村振兴,提高科技创新条件保障能力。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专项科技工作。
(六)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研究决定要开展的其他科技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进行安排。通过前补助、后补助、包干制、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我市科研事业发展,具体支持方式,根据科研活动及项目属性,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项目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主要按照竞争立项方式进行安排,资金按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预算及本办法规定的预算调剂程序管理和使用。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采用“包干制”试点的项目补助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试点单位制定的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自主决定使用。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的资金,按照股权投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列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
第八条 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发生的费用。鼓励通过共享、租赁、改造、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减少科研项目设备的购置预算。申请新购置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申请单位须同时提交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及共享情况自查报告。
2.业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材料及相关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测试化验加工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燃料动力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
3.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在校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单位为了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绩效支出主要用于项目实施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实施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比例不超过30%,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比例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比例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及决策科学项目,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比例不超过6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比例不超过50%,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比例不超过40%。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九条 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经费由项目单位自主安排用于开展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经费开支范围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一)先备案后补助。项目单位围绕我市发展重点领域,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并按相关程序向市科技局备案的,可按相关补助申报流程申请后补助。
(二)后审查后补助。项目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培育、创新创业、跨区域合作、科技招商等产业化活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达到相关政策文件约定的标准,可按相关补助申报流程申请后补助。
(三)科技服务后补助。市辖区域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资源平台、科技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开展科技服务,可按相关补助申报流程申请后补助。
第十条 采用包干制试点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包干制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试点单位制定的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自主决定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对于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有关物耗和管理费用,由依托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的,按照股权投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涉及科技发展的其他事项及投入,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按财政批复的项目专项资金部门财政科技资金预算的3%—5%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市级财政科技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督查、评估及相关档案管理;
(二)科技创新统计、调查、监测、规划;
(三)科技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审计及项目管理内控制度建设;
(四)科技项目管理培训、调研;
(五)科技企业的辅导和培训服务费;
(六)科技创新政策的制定、宣传、调研费;
(七)科学技术普及费;
(八)科技项目管理系统运维费;
(九)科技项目管理工作需要的采购服务费;
(十)与科技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费用;
(十一)根据省科技厅、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需要开展的其他科技专项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费列支标准及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专家咨询费包含: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二)专家咨询费发放对象:市科技局发放专家咨询费的对象应是贵阳市科技局专家库或省科技厅专家库中入库的专家;项目承担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的对象由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内部规定和流程选择精通、熟悉项目内容和领域的相关专家。市科技局机关人员、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不得作为专家领取咨询费。
(三)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四)专家咨询费标准: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2.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五)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勘察、通讯、网评四种形式。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1.会议形式,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会期半天的,按本条第(四)款标准的60%执行;会期不超过两天(含两天)的,按本条第(四)款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一、二天按本条第(四)款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本条第(四)款标准的50%执行。
2.现场访谈或勘察形式,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按会议组织形式的标准执行。
3.通讯形式,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按次计算,每次按本条第(四)款标准的30%执行。
4.网评方式,是指专家通过远程在线登录信息系统,在信息系统中对相关项目进行在线评审。对于网评方式,应根据专家实际评审的项目数量和项目资料的数量,合理测算专家的工作量,折算为相应的天数后,按会议形式的标准执行。
(六)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七)专家咨询费发放单位应建立专家咨询费支付审核机制,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处理。
(八)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 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资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支出预算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列支,项目直接费用中除50万以上的设备费需要提供费用明细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通过组织有关专家、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等方式,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第十七条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