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市区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02-23 泉政文〔2017〕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20〕52号)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实施棚户区(危房)改造是改善民生、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的重大举措。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3〕25号)、省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
闽政文〔2010〕10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中心市区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棚户区(危房)改造的根本目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继续优先安排居住条件困难、房屋抗震性能差、结构和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项目,着力改善我市棚户区(危房)居民的住房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分步实施,扎实推进。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结合棚户区(危房)危险程度、市政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紧迫性和居民改造意愿,分清轻重缓急,编制和完善棚户区(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逐年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扎实推进。
2.加强组织,科学运作。棚户区(危房)改造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有实力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危房)改造,充分调动棚户区(危房)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因地制宜,配套建设。要结合片区实际,合理控制建设强度,合理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要重视历史文脉延续,建筑、景观应同周边环境相协调,注重保护改造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名木古树、河流水系、水井等自然人文环境。要按照城市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目标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配套完善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景观。
4.改造范围和实施主体。改造范围包括:城市棚户区和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D级的石混、预制板等结构住宅小区、集资房、公房和房改房,以及中心市区范围内的单体住宅。业主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商住小区、集资房、公房、房改房和单体住宅改造由业主或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设体制
按照“简政放权、重心下移,以区为主、部门服务”原则,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由市政府统筹指导,市直有关部门服务协作,区级负责具体运作,充分发挥区、街道在棚户区(危房)改造中的主体作用。市、区、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除市政府确定实施单位外,其余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成片的市直管公房危房改造,由市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要提前做好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的规划建设方案论证、房屋征收调查摸底及补偿方案等各项前期工作,成熟后即组织实施,注重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和资金运作。
三、政策措施
(一)片区改造必须符合控规要求,符合规划条件的商住小区、集资房、公房和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危房整体改造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程序可对容积率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比例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片区改造业主单位组织论证,并经公示等程序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二)集资房、公房和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后新增建筑面积未超出原片区建筑面积10%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按《房屋登记办法》办理项目初始登记,可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待其上市交易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改造后新增建筑面积超出原片区建筑面积10%(含10%)至20%(含20%)的,超出部分按标定地价的20%补交土地出让金。
商住小区改造后新增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评估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对位于古城保护区范围内或因规划条件限制的棚户区、集资房、公房、房改房等危房,改造后新建面积不允许超过原片区建筑面积20%的,由项目隶属的同级财政给予200元/平方米补助。
(四)棚户区、商住小区、集资房和房改房根据业主意愿进行改造。按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由业主进行集资改造,也可委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改造。为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对小部分业主不同意改造的房屋,可由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推举成立的筹委会委托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市场评估价实行统一收购等措施,改造后该部分房屋在补交相关税费(用地属划拨性质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向市场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