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工伤认定管辖范围的通知
2019-01-16 来源: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桂政发〔2018〕62号)精神,现就贯彻落实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管辖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管辖范围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桂政发〔2018〕6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精神,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防城港市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防城港市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伤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伤认定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地处防城区、港口区内的防城港市市直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由防城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未参保的受事故伤害职工个人或职工亲属也可以向事故伤害发生地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伤害发生地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以便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对工伤认定管辖存在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二、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程序的,继续按原管辖权限完成。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桂政发〔201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