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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政文〔2010〕2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宁政〔2014〕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宁政〔2017〕28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10年6月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和2010年7月9日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九日

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50号)和《宁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署综〔2000〕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级统筹、统一政策、分级管理、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一、市级统筹的范围和项目

市级统筹是指在宁德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

二、基金征缴

(一)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本辖区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按规定足额向参保单位作出预算,由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全市上年度职工在岗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为准。

(二)城镇个体工商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按《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2008〕203号)执行。

(三)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实行计划管理和支付审核结合。每年由市政府向各县(市、区)下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计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计划根据各县(市、区)已参保人数、扩面计划和职工工资水平确定。市财政与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基金征缴及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

三、基金管理

市级统筹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核定基数、分级管理、结余分成、风险共担”的管理模式,市、县(市、区)两级按2:8的比例承担基金运营风险。核定基数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基金征缴标准、保障水平;结余分成即市、县(市、区)两级对统筹基金结余按2:8的比例分成;风险共担即市、县(市、区)两级对统筹基金出险部分按2:8的比例共同分担;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做到收支平衡,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一)2009年底前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历年结余的统筹基金(含一次性预留部分,下同)和个人账户资金目前仍留在当地,其中:统筹基金的20%经宁德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结算后作为市级统筹基金留在当地,未经宁德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不得使用。

(二)2010年起各县(市、区)当年筹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划拨个人账户。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按时足额为参保人员支付医疗费用和划拨个人账户资金。

(三)2010年起各县(市、区)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若有结余,应于次年的一季度内向宁德市财政专户上解当年统筹基金结余部分的20%,并入市级统筹基金结余。若当年基金不足支付造成出险的,可从县(市、区)历年结余统筹基金的80%中支付。县(市、区)历年结余的统筹基金(即80%部分)还不足支付的,经宁德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从留在当地的2009年底前历年结余的市级统筹基金(即20%部分)中支付。若留在当地的统筹基金还不够支付,在完成市里下达的基金征缴任务的前提下,可向市里申请拨付出险金额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