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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昆明市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 ( 2021-05-01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 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和县(市)区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征收转用报批、权证发放登记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征收转用组件报批、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等。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公司进行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签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支付管理费。


第五条  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除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用地外,未经储备的土地一律不得供应。


第六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牵头,国土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月交换土地储备供应数量、资金收支和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建立土地储备支出审核与拨付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及受托进行土地储备的公司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组织相关评审。


第二章  土地储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全市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收储、整理、供应等规划和计划。主要负责实施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和呈贡县(以下简称“四区一县”)范围内以及市政府确定的跨县(市)区重点项目周边及配套土地的储备工作。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根据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域内行使土地储备工作职责并接受市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


除四区一县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其他县(市)区各设立一个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属地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并接受市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对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统筹土地收储、整理、供应的规划与计划管理、信息管理。市与县(市)区两级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签订联合储备协议,约定土地收储、整理和收入分配,进行县(市)区的土地储备。


第九条  昆明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储委会”)是市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研究制定土地储备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审议和批准土地规划储备范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土地储备实施方案等,负责对重大土地储备事项进行决策部署。


市储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市储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另行规定。


第十条  市储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市储委会的日常工作;指导、统筹和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和土地储备机构、市级各相关部门开展土地储备工作;收集、研究土地市场动态和土地政策;定期汇总分析全市土地储备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市储委会汇报;完成市储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计划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调控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列入城乡建设规划的基础设施周边土地、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等项目涉及的土地。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


县(市)区下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经同级政府同意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牵头,市财政、国土、规划、发改、住建、交通等相关部门配合,统筹编制全市下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报市储委会审议批准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交市财政局,同时送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


第十三条  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应包含: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和类别;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末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融资需求;储备土地供应预测收入等。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进行储备及供应。确需调整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章  范围、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政府储备范围: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和统一征用、转用的土地;


(二)以划拨或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需变更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


(三)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需变更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的土地;


(六)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七)依法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八)土地使用者未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价款,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开发,依法收回的土地;


(九)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土地;


(十)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十一)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十二)依法没收的土地;


(十三)政府指令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十四)其他依法应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应当编制土地储备实施方案。


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的方案报市储委会批准后实施,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编制的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土地的范围、面积、现状;


(二)土地的权属关系、用地手续批准情况等;


(三)储备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地块的规划条件;


(四)征地拆迁费(收购补偿费)、前期开发整理费用、税费、融资利息、土地储备管理费等土地储备支出;


(五)储备地块的筹资方案;


(六)计划土地供应方式和价格;


(七)土地出让价款的付款方式、缴库时限、交地时间、用地开发要求等土地交易条件说明;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对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县(市)区政府组织报批组件,负责支付相关税费和征地拆迁费;国土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配合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


纳入储备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筹集资金并及时拨付,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及补偿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征地和拆迁补偿。


第十九条  按照规划一批、报批一批、征收一批的原则,抓好规划储备向指标储备转化、指标储备向实物储备转化。纳入储备的土地,需按规划完成土地整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土地供应,以满足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


第二十条  规划储备土地范围由土地储备机构会同规划、国土、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拟定。经市储委会批准后,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划定储备土地红线,明确土地用途等基本规划建设条件;国土部门负责核发规划储备土地的批准文件。


纳入规划储备范围内的土地,暂停规划选址定点、暂停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控户籍迁入和土地用途变更等。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市规划、国土、住建、公安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按照规划储备土地的批准文件、储备土地红线范围,经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储备土地的权属登记手续,核发作为储备土地权属证明的权属证书,并完成所需的其他登记手续。


土地储备权属证书由国土部门统一印制,记载事项为:


(一)土地使用权人填写为“土地储备机构名称”;


(二)使用权类型填写为“政府储备”;


(三)土地用途填写为“储备用地”;


(四)储备面积以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五)记事栏中注明“该土地为政府储备土地,经申请进行土地储备权登记”;


(六)证书附图可使用宗地图或勘测定界图;


(七)其他应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国有存量用地收购储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货币补偿收购。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批准确定的收购补偿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直接收购储备土地。


(二)土地置换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将其使用的国有土地交给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储备,土地储备机构按用途不变和等价原则,在储备土地中拟定另行选址置换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办理用地相关手续,置换土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第二十三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报同级政府批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