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0〕54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17年12月19日)规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项目
在医疗保险市区统筹的基础上,对本市所辖县(市)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档次和划入比例,统一各项待遇计发标准,统一结算方式,统一基金归集、核算和使用,分管理。
二、统筹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
三、医疗保险费征缴
(一)单位整体参保的征缴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参保人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申报。未达到上述征缴标准的县,最迟在3年内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征缴标准和待遇标准。
2、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含已退休和今后退休人员)征收。每人每月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缴交,缴费期限为10年,由退休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按月缴交或一次性预缴10年的政策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用人单位参保的次年起,在计算新增退休人员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时,要相应抵减退休人员本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
社保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缴代扣。失业保险金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低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按《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规定享受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费补贴相应取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茂名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茂府〔2006〕72号)参保缴费。
(四)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按照《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
粤府〔2001〕1号)规定负责征收。
四、个人账户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如下标准分档划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2%划入;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至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6%划入,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全市参保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划入,退休人员原划入标准高于该水平的予以保留。
(三)个人医疗账户基础金。将原来的按年划入改为按月划入,其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由各级财政按照编制人数划到各单位,由各单位与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一并缴纳;其他单位参保职工,由单位按每人每月10元与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独立参保人员由本人按月缴纳。
社保经办机构将基础金按月划入个人账户。
(四)市级统筹后,不再收取个人账户启动金。
五、医疗保险待遇
(一)起付标准:一级医院和未定级的医疗机构 2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三级医院为700元,本市范围以外医院为1000元。一年内需要多次住院的重病、慢性病参保职工,从第二次住院开始降低起付标准,每住院一次起付标准降低10%,但最多只能降低30%(即起付标准最低不能低于原标准的70%)。
(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职工在一年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累计可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具体数额由市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公布。
(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住院费用(按规定可报销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账户共同分担。分担比例是: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账户支付2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账户支付15%。统筹区域外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茂名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特殊门诊药费报销。
患有恶性肿瘤进行化疗(放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糖尿病、高血压Ⅲ期、精神病、白内障手术和泌尿系体外碎石一次性治疗的参保人,先由个人提出申请,报市、县(市)参保所在地
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可列入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报销门诊药费。
(四)门诊统筹。
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治疗,属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