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失效】
闽政〔2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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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促进全省工业健康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现对全省范围内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和利用外资的工业项目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凡符合产业导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要确保项目用地;个别重大建设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调整。
二、保证工业项目用地指标。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工业项目用地需求量大的县(市、区),用地指标不足的,可以申请追加,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辖区范围内予以调剂解决;设区市用地指标不足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予以调剂解决。
三、降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成本。工业项目和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除上缴中央30%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外,省级留成20%的部分可以缓交3年,3年后由所在市、县(区)政府负责上缴。基础设施配套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影响地价水平的收费项目以及各地收取的地段差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给予减免。
四、实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置换。为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快工业发展,省级土地整理项目所形成的新增耕地的60%,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专项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批准的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置换。经济欠发达地区享受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置换政策的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筛选上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各设区市、县(区)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所形成的新增耕地的60%,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后,可以用于当地工业项目用地的置换。
五、建立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补贴机制。各市、县(区)政府每年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按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调节降低工业园区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定期检查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落实情况,不按规定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并补贴到位的市、县(区),在下一年度不予享受缓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留成部分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置换政策。
六、鼓励市、县(区)联合创办工业园区。各设区市可在现有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中选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易于发展工业的区域,由市、县(区)联合创办工业园区。在工业园区内落地、投产的项目所实现的引资额、工业产值归引资县统计,税收由所在县(市、区)与引资县(市、区)分成。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大力盘活闲置土地。对连续2年未使用的闲置土地,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无偿收回,并重新出让。对因不可抗力、政府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照《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5号)予以处置盘活,保证新一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