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7〕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3-16
各基层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下简称《
通知》)下发后,经常有纳税人咨询具体操作问题,为保证全市政策执行统一,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将住房
公积金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关于新职工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的确定问题
由于新职工在本单位不存在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所以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新职工本人当月实际缴存住房
公积金的工资基数12%的幅度内缴存的住房
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
公积金的月工资不得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关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问题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为:上一年度在本单位取得的工资总额除以上一年度在本单位的工作月数。
三、关于单位负担员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
公积金的税务处理
单位负担员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
公积金,其性质等同于单位支付员工工薪,因此在计算
个人所得税时,应将单位负担的员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
公积金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住房
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额按《
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
公积金征税项目归属问题
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
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
个人所得税。由于发放一次性奖金,而形成的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
公积金,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或并入一次性奖金计征
个人所得税。
五、住房
公积金税前扣除额计算举例
例1:某纳税人2006年7月缴纳住房
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3,0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资2,000元,缴付住房
公积金比例为:单位12%,个人12%,实际缴付住房
公积金为:单位缴付360元,个人缴付360元。其2006年7月份住房
公积金税前扣除额计算方法如下:
(一)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的确定
因为其上年月平均工资2,000元,小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5,500元),所以以其上年月平均工资额2,000元为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
(二)扣除限额
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12%=扣除限额
2,000×12%=240元
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
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限额分别为240元。
(三)实际允许扣除额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住房
公积金分别为360元,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240元),因此实际允许税前扣除额等于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240元)。
超出限额部分,即:(360-240)+(360-240)=240元,并入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
个人所得税。
例2: 某纳税人2006年7月缴纳住房
公积金的基数为7,0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资6,000元,缴付住房
公积金比例为:单位18%,个人14%,实际缴付住房
公积金为:单位缴付1,260元,个人缴付980元。其2006年7月份住房
公积金税前扣除额计算方法如下:
(一)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的确定
因为其上年月平均工资6,000元,大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5,500元),所以以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5,500元)为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
(二)扣除限额
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12%=扣除限额
5,500×12%=660元
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
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限额分别为660元。
(三)实际允许扣除额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住房
公积金分别为1,260元、980元,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660元),因此实际允许税前扣除额等于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660元)。
超出限额部分,即:(1,260-660)+(980-660)=920元,并入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
个人所得税。
例3: 某纳税人2006年7月缴纳住房
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