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继续有效和修改类)》 ( 桂政发〔2010〕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为切实帮助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实现就业再就业,妥善解决其基本生活和长远发展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06〕31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区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小型水库,建设了一批重大项目,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的制约,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低,就业不充分,普遍生产生活困难。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区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数量不断增多,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机制,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任务艰巨而紧迫。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将之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各级政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培训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落实培训就业资金、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一)确定工作对象
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的对象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龄在16岁以上,女50岁、男60岁以下,具有本辖区户籍、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
(二)明确认定程序
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对象的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个人提出申请,由其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提出初审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在其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公示7天后,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核定。
(三)突出重点人群和重点对象
以新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内的人员为重点对象。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同一地区新老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承受能力,统筹考虑培训就业问题。
(四)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各地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详细占有资料的基础上,弄清征收、征用土地情况,以及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基本情况和要求,统筹考虑不同被征地年限、城镇规划区内外、水库移民和非水库移民、不同原因被征地的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培训就业工作,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措施,明确操作程序和工作步骤,实行分类指导,严格工作要求,稳步有序推进。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通过提供完善的就业服务,努力使参加培训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实现及时就业、稳定就业。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的,应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的,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采取以上各种方式就业的人员都应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工作内容
1.开展调查摸底。一是开展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劳动力资源调查,建立劳动力资源库。通过调查做到人员底数清、技能状况清、就业愿望清。二是开展企业用工、劳务输出调查,建立企业用工岗位资源库。通过调查掌握当地企业用工基本情况、各类企业用工变化状况及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登记台账、职业技能培训台账、转移就业台账等。
2.实施培训就业工程。综合考虑不同被征地类型和水库类型、不同安置方式等因素,对在劳动年龄内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通过提供完善的就业服务,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沟通,积极组织劳务输出。
3.开发、储备就业岗位。各地要想方设法开发和储备一批适合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的工作岗位,满足辖区内不断变化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就业需要。
4.建立劳动就业维权体系。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实行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同等待遇。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强化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
5.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在城镇就业以及外出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纳入就业统计范围。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非因本人原因失业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应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登记证》。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也可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统计工作。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6.建立培训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等方面免费向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就业工作,及时提供培训就业信息,定期召开专场招聘会。
7.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做好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就业状况,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动态帮助其培训就业的长效机制。
四、突出培训重点,努力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一)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争取用2—3年时间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普遍进行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工作按照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引导性培训为辅;以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主,获得上岗证为辅;以获得初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为主,获得单项职业资格证书为辅的原则开展,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引导性培训。培训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引导性培训教材实施。
2.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要合理确定培训的职业(工种),按国家职业标准实施。
3.创业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开展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项目培训,培训要严格按SIYB项目技术标准实施。
(二)科学制订培训计划,分解落实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各地要根据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其特点的培训计划。经过培训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转移就业率要达到80%以上。各市要将培训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和各有关单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培训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技工学校和各定点培训机构,将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中的在岗人员培训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用人单位。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制。对已分解落实的培训任务,要实行工作绩效考核,保证培训质量。
(三)创新培训组织形式,充分调动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及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积极性
职业技能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侧重就业的针对性。在学制上可采取全日制、半工半读制或组织农民上夜校等形式开展培训。对培训合格者,颁发《广西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参加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结业后三个月内基本完成推荐就业工作。培训模式主要有:
1.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子女中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采取“普通中学+培训机构”的培训模式,对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无法继续升学的,采取直接增加职业技能教育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由普通中学与培训机构合作开办职业技能培训班,使学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双证”。
2.技工学校培训。对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子女初中毕业后不能升高中和高中毕业后考不上大学的,可到技工学校学习,享受技工学校学生的同等待遇,毕业后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双证”。
3.劳务输出培训。采取“劳务基地+用工企业”的劳务输出培训模式,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在当地培训掌握基本技能后,输入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进行职业资格培训。
4.技能提升培训。采取“用工企业+培训机构”的技能提升培训模式,对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或行业,支持其利用自身的场地设备组织农民工培训,或者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制定培训方案,开展联合培训。培训机构可以在乡镇或村委会建立培训点,使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地就近培训。
五、采取多种形式,努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实现稳定就业
采取多种措施拓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渠道,继续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特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鼓励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支持暂时不能解决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承包经营农业园区、基地等,继续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城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基层组织要把促进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再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帮助他们在社区服务业中实现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多渠道收集企业用工信息,定期举办劳动力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