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1〕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族宗教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现就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关于贯彻〈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办法》(闽民宗〔2010〕144号)执行中有关养老保险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依法在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备案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作为一个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㈠向地税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1.宗教团体
⑴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⑵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⑶宗教团体全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等材料;
⑷宗教团体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宗教院校
⑴县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⑵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⑶宗教院校全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等材料;
⑷宗教院校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宗教活动场所
⑴提供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⑵宗教活动场所全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等材料;
⑶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㈡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宗教教职人员证明;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宗教教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有工资收入的,按《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