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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6〕2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2017年11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监管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5〕60号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以来,对推进我区国有企业规范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要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不断完善企业的改制方案,严格执行企业改制操作程序,增强意识、强化责任,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动。

  二、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必须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改制的管理制度,对所属企业改制方案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落实责任,对改制流程必须跟踪、监督、检查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重大事项必须建立报告备案制度。
  
  三、自治区国资委将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于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以保证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

   四、国有企业监事会要充分发挥就近、及时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要针对企业改制的计划和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安排;要及时提示和警示违规操作行为及损害国资利益和职工权益的行为;要检查国有企业改制档案管理的情况;对制度不全、档案不齐、信息虚假等改制的违规情况,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重大违规、徇私舞弊、制止不改的情况,应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五、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以及通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直接和间接投资的企业实施改制,必须严格执行《实施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意见》(桂发〔2004〕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44号)等文件的规定。

  六、企业改制,应向产权持有单位提出改制申请。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产权改革方案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本运营机构所辖企业的产权改革方案由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审批,报同级国资委备案。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等事项和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自治区国资委协调审批。
  
  七、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改制方案必须明确改制企业资产的范围,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八、企业改制,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一)对继续留在改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改制不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国有参股企业就业的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与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短于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将职工在企业改制前原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在部队服役)的工作年限与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其中按改制前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的经济补偿金由产权持有单位支付;改制后按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计发的经济补偿金由改制后设立的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和计发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产权转让后分流到非国有企业及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原企业应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股权或债权。但不得以是否入股等作为改制后在企业工作的先决条件,强迫职工入股;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不短于3年。
  
  九、企业改制要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一)对国家没有出资,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和经营过程中没有国有资本金注入,也没有利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行政手段等为其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完全属于挂靠性质的企业,由自治区国资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认定,并办理解除挂靠手续。

  (二)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单位审核认定,并经自治区国资委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三)在改制企业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报自治区国资委核实和认定。企业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十、企业改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改制为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