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2016-09-20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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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建立多层次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大病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 国办发〔2015〕5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云政发〔2016〕7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个人自付医疗费累计(不含生育医疗费和按照分级诊疗规定不予报销的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后,按照规定比例给予补助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玉溪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四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坚持政府主导、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不单独缴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一定额度划拨。
第八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筹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年度一致。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缴纳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第九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按照以下比例分段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