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特区津贴制度中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闽人薪〔1995〕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厦门市人事局:
我厅同意《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特区津贴制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改一并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特区津贴制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人薪发[1995]70号),厦门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区津贴制度。经研究,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特区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1、在职人员特区津贴标准是以机关、事业不同职务人员工改后津贴、补贴、奖金按规定保留的金额和其他工资高出全国部分等适当拉开档次确定的。由于原执行的津贴、补贴、奖金标准不统一、工改后保留的津贴、补贴、奖金如低于机关、事业各职务人员保留标准的,不再补发。
工改后保留的金额和特区津贴标准及增资情况见附表一。
2、离休干部确定特区津贴标准的办法与在职人员相同,工改后保留的津贴、补贴等如低于保留金额的,不再补发。离休干部特区津贴按在职人员标准的全额发给。
工改后保留的金额和特区津贴标准及增资情况见附表二。
3、退休人员确定特区津贴标准的办法与在职人员相同,工改后保留的津贴、补贴等如低于保留金额的,不再补发。退休人员特区津贴按在职人员标准的80%发给。
工改后保留的金额和特区津贴标准及增资情况见附表三。
4、以上人员工改后保留金额与特区津贴增资之和低于所对应特区津贴标准的,从一九九五年十月起按特区津贴标准执行。
二、实施特区津贴制度,从我市实际出发,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一九九五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改后保留的津贴、补贴、奖金如高于同职务人员标准的,高出部分给予保留,待晋升职务或调整特区津贴标准时予以冲销,冲销不完的,可以继续保留。
三、其他
1、符合闽人薪[1995]32号第一条第9项和第二条第2、3项规定的人员,可按套改工资的职务对应执行特区津贴标准。
2、一九九五年十月后调入(包括分配、安置、招收)厦门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特区津贴标准;在厦门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按在调入单位担任的职务执行相应的特区津贴,原高出部分可继续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