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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

吴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

吴政办发〔2010〕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 吴政规发〔202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保护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吴忠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吴忠市利通区、红寺堡区和太阳山移民开发区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含出售、交换、赠与)、租赁、抵押以及作价出资或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土地交易市场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财政、监察、审计、建设、规划、房管、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交易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土地交易市场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交易中心做为统一的土地交易有形场所,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体落实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目标;


(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名称和用途变更,企业改制、重组、作价入股,或接受委托代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具体业务;


(三)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提供服务场所;


(四)收集、汇总、提供、发布国有土地交易信息、行情、结果和土地价格信息;


(五)提供服务窗口,开展土地交易法律、法规和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等相关信息咨询服务,为土地交易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  土地交易中心严格执行交易规则、交易程序、服务承诺、财务管理等工作制度,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土地使用权公开公平交易。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有形市场的领导,监督管理土地交易中心,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  土地交易规则





第九条  下列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或赠与等交易;


(三)因实现抵押权而引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用于清偿债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条  下列情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交易: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有地上建筑物,但无权属证明材料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土地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七)未解除抵押、查封等关系,且未经抵押权人、相关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同意的;


(八)被政府列入近期拆迁计划或土地收购储备的。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依据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最新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确定。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实行结果公示制度。土地交易中心设立电子显示屏公示每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办理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交易时申报土地交易价格低于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申报价优先收购。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受理。土地权利人提交土地交易申请资料,交易双方现场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受理人员核实交易双方资料原件,填写交易受理业务流程单,及时移交申请资料。


(二)调查核实。对移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实地进行核实转让宗地的用途、面积、地上建筑物权属等土地利用现状及契税缴纳情况。


(三)审核批准。土地交易中心整理交易资料,对符合交易条件的宗地提出办理意见,按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其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60%计算补缴的出让金,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核实是否改变土地用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出让金和税费除外)已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时,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的,须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补充合同,补缴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差价。


第十六条  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和受让申请;


(二)通过年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转让双方现场签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地上建筑物证明材料;


(五)地税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或契税减免审批表;


(六)转让双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


(七)共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八)属于人民法院裁定、因抵押权实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提交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十七条 对于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须经依法处理、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土地交易手续。


第十八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其使用年限为转让方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其土地使用者必须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条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和受让申请;


(二)通过年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地上建筑物证明材料;


(四)双方现场签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五)地税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或契税减免批复;


(六)改变用途的,需提交规划部门相关批准文件;


(七)企业破产、改制或重组涉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有效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