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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闽政〔201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14〕25号)精神,适应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确定福州市辖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厦门市落户条件

  福州市辖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责任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厦门市要进一步完善落户政策,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责任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全面放开其他地区落户限制

  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设区市的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标准,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

  责任单位: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政府

  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上述一、二两点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前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

  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调整积分落户分值比重或者放宽落户条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在就业居住地落户。

  三、进一步提高人口管理水平

  进一步优化、完善全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研究制定我省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发改委、卫计委、教育厅、人社厅、国土厅、住建厅、统计局、法制办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推动建设社区政务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部门业务系统,实现各类人口信息的整合集成,形成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综合信息库,并实现人口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发改委、卫计委、教育厅、民族宗教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住建厅、统计局、地税局、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四、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农村土地权益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通过抵押、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农业厅

  五、统筹保障基本公共服务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完善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