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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财农〔2019〕2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截至2019年6月30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泉财法〔2019〕250号规定, 在文件有效期内,需要继续执行。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10日

  

  附件:

  

  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规范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粮食生产综合能力建设、农业产业扶持与示范、农机化发展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三、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转型升级。

  (二)规范管理,正向激励。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推进信息公开,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透明度。

  四、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重点支出方向的预算安排和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支出活动,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二)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资金支出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定重点支出方向分配方式和绩效目标;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行业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方案;具体负责项目筛选推荐,提高项目申报的精准性,维护项目计划严肃性;组织项目实施,做好具体项目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专项资金重点支出范围包括扶持种粮大户农业“五新”示范推广、山垅田复耕种粮奖励、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减量化行动、农业基地建设、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福建农民创业园及示范基地建设、淮山产业发展、国有农场产业转型发展、农业“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农产品冷链物流、农业物联网、农村及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产品展销补贴、农业对外合作、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保险补贴、动物防疫延伸绩效考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标准化生态茶园(茶庄园)建设、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农机专项发展等。

  六、各重点支出项目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种粮大户农业“五新”示范推广项目

  1.补助对象: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或农业企业等。

  2.补助标准:补助100亩以上水稻、甘薯、马铃薯、花生等粮油作物高产核心示范片,每亩补助400元,推动良种良法良机配套。

  3.使用范围: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培训、“五新”引进推广。

  (二)山垅田复耕种粮奖励

  1.补助对象: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或农业企业。

  2.补助标准:新增土地流转100亩以上并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复耕山垅田面积20亩以上并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的给予资金奖励,按照流转种植和复耕面积比例给予补助,每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元。

  3.使用范围:用于土地流转及山垅田复耕种粮奖励。

  (三)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项目

  1.补助对象: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或农业企业。

  2.补助标准:水稻新品种连片种植面积在200亩以上,甘薯、玉米、马铃薯等“旱作”新品种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大豆、花生新品种连片种植面积在20亩以上的;蔬菜新品种连片种植面积在20亩以上的,水稻新品种每亩补助1—5万元,“旱作”新品种每亩补助1—5万元,大豆、花生新品种每亩补助1—5万元,蔬菜新品种每亩补助1—5万元。

  3.使用范围:购买种子、农资物品、现场观摩、技术培训、专家咨询、验收、资料汇编等费用。

  (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项目

  1.补助对象:示范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或村集体。

  2.补助标准: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示范片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绿肥种植、秸秆还田和土壤酸化治理每亩按不超过100元补助,配方肥、商品有机肥每亩按不超过400元补助。市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新建水田监测点每个补助1.5万元,新建旱地监测点每个补助1万元,续建监测点每个补助0.5万元。

  3.使用范围: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示范片补助资金,用于购买培肥改土物化产品、技术服务;简比田和效果监测点建设;宣传示范培训等。市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补助资金,用于标识牌制作、监测区间隔板建设、田间管理、监测田农户补贴、取样、培训等。

  (五)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减量化行动计划

  1.补助对象:承担农药使用量监测任务的种植场(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农药经销商等。

  2.补助标准:按照各县(市、区)承担的工作量给予1-5万元补助。

  3.使用范围:用于采集县级(包括有规模的乡镇)农药经销商销售记录和对定点农户用于病虫防治所需农药的使用情况记载,统计测算出本区域农药年度使用总量和当地主要农作物用药水平。

  (六)农业基地建设项目

  1.补助对象: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或农业企业、村集体等。

  2.补助标准:按农业基地建设投资额50%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使用范围:①农业基地内的道路、水利及加工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②新品种、新化肥(农药)、新技术、新机具等试验推广。

  (七)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

  1.补助对象: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2.补助标准: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技术研发、品牌创建、市场营销等贷款(银行贷款100万元以上)贴息。根据上一年度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情况,分档给予贴息补助,贴息率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最高贴息不超过15万元。

  (八)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范围见泉财农〔2018〕804号文)

  (九)福建农民创业园及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1.补助对象:创业园(示范基地)范围内的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或农业企业,承担公共服务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

  2.补助标准:福建农民创业园每个不超过20万元,福建农民创业示范基地每个不超过12万元。

  3.使用范围: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农业物联网、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与冷链系统、农产品展示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智慧农业设施设备。②农业产业项目建设。各类温室大棚设施、温湿度数控设施、水肥一体化设施、基质栽培、微喷灌系统、畜禽标准化养殖设施、食用菌包(瓶、料)自动生产线,以及农产品加工、贮藏与包装、休闲农业设施。③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道路(机耕路)硬化、公共供水与排灌设施、园区绿化与观光道路建设。④农业技术体系建设。品牌创建;良种引进、繁育、示范推广;品种试验繁育。

  (十)淮山产业发展项目

  1.补助对象:淮山种植、加工的种植大户、合作社、龙头企业及相关科研单位。

  2.补助标准:每个淮山品种提纯复壮与原种繁育项目补助20万元(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具备科研设备、科研条件、专家队伍、植物组培实验室和良种繁育基地);种植面积在20亩及以上的淮山种植或种薯繁育示范基地,每个补助5万元;新建淮山深加工项目投资额达10万元及以上(新产品开发5个及以上)每个补助5万元;淮山收储冷藏库容积70—120 m3的每个最高补助3万元,120—200 m3的每个最高补助7万元,200 m3以上的每个最高补助10万元;应用浅层槽定向栽培淮山技术种植的每亩补助300元。

  3.使用范围:品种引进示范和推广、专家咨询、现场观摩、课题研究、购置设备和生产设施建设等补助。

  (十一)国有农场产业转型发展项目

  1.补助对象:农垦国有农场,农垦国有农场区域内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专业户)等。

  2.补助标准:①农垦道路、农田水利及休闲产业等基础设施项目按投资额50%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②柑桔无病毒苗木繁育、山地柑桔种植、油茶优良无性系繁育新技术攻关、改造升级50亩以上补助5万元;③扩建或新建项目或建立研发和检验检测中心项目并投入50万元以上补助5万元;④农垦国有农场抱团发展,组建农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补助5万元;⑤创建福建农垦品牌项目资金补助3万元。

  3.使用范围:基础设施建设和上述②③④⑤项目奖补。

  (十二)农业“三品一标”认证奖励

  1.补助对象:通过农业“三品一标”认证的农民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或农业企业。

  2.补助标准:(1)对当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类、畜牧业类)认证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一获证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2)对当年获得农业农村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每个获标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获证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6万元。(3)对当年获得农业农村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有机食品(含转换)认证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含原料)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一获证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9万元。(4)对当年获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的申报单位(协会、学会等),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三)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

  1.补助对象: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企事业单位。

  2.补助标准:

  ①当年新建并验收合格的冷库库容达100立方米以上(配套种植业基地的,库内温度可降至0℃的;配套养殖业基地的,库内温度可降至零下5℃),每100立方米补贴2万元,每个单位最高补助20万元。利用旧厂房或民房改建并验收合格的冷库,按新建项目补贴标准的50%补贴。

  ②对进驻市级扶贫开发重点乡(镇)或扶贫开发重点村(简称市定贫困镇村),专门为“农副产品进城”服务的物流快递企业,在贫困乡镇驻地常态化经营一年以上,上年度业务量月平均在500单以上的,按物流快递企业在市定贫困镇村范围内的营业收入20%补贴,单个服务网点最高补助10万元。

  (十四)农业物联网项目

  1.补助对象:实施农业物联网示范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①种植业基地物联网技术应用规模设施栽培面积50亩以上、露天栽培100亩以上;养殖业物联网技术应用规模年存栏生猪1000头、家禽3000羽、食草动物2000头以上。

  ②在传统农业运用物联网技术,利用各种传感器和软件连接网络,传输接收数据便于追踪和分析,并通过网络平台对农业生产进行控制,形成现代农业物联网应用实时自动采集环境数据;智能启动通风、遮阳、加温、浇灌等设施。基地内所有控制均支持手机APP(包括安卓与IOS系统)以及WEB端操作。

  ③项目建设(实时数据和视频)端口连接泉州市农业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2.补助标准:当年新入选市级农业物联网示范项目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十五)农村及农产品电子商务项目

  1.补助对象:

  ①市级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符合“五有”条件:有统一的农产品展示平台并从事农产品电(微)商业务经营;有10家以上农产品电商企业或10个以上益农信息社;有网上年销售农产品300万元以上额度;有配套物流服务点;年度培训农村电商人才50人以上。

  ②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我市农产品代运营企业,常态化经营一年以上,上年度对接50家以上本地企业(益农信息社),实现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或为我市100家以上农产品企业免费提供线上宣传、推介、业务交流。

  ③农产品电(微)商(益农信息社、休闲农业网上营销)。上年度线上销售本地农产品、休闲农业网上营销销售达到40万元以上。

  2.补助标准: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乡(镇)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最高奖励20万元,农产品电(微)商(休闲农业网上营销)一次性奖励4万元。

  (十六)农产品展销补贴项目

  1. 补助对象: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2. 补助标准:由农产品电商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牵头组织本地30家以上农业企业开展农产品集中展销活动,省内给予一次性5万元,省外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参加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的农产品展销会,企业自行负责展位和布展费用的,赴省内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赴省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由政府承担展位和布展费用的,赴省内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赴省外给予一次性奖励0.6万元。

  (十七)农业对外合作项目

  1.补助对象:泉台农业交流合作推广,在泉州市区域内投资的台商独资、合资农业企业经营单位。

  2.补助标准:按不高于项目投资额50%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3.使用范围:田间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五新”的引进、创新及示范推广,两岸农业技术人才交流培训,发展休闲观光、设施精致、生态环保等特色现代农业。

  (十八)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

  1.补助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2.补助标准:①入选当年度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每家补助8万元。②入选当年度泉州市“百社百村带千户”创建活动的农民合作社每个补助20万元。③入选当年度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每个补助5万元。

  3.使用范围:原创建建设内容的配套、提升项目,侧重于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标准化生产、加工设备、农业机械、农产品运输购置。

  (十九)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

  1.补助对象:开展培训的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委党校及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2.补助标准:按照财政规定,每人每天按450元标准补助。

  3.使用范围:举办全市“三农”工作队伍、新型职业农民、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及农业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班等的培训费用。

  (二十)农业保险补贴资金

  1.补助对象: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机构。

  2.补助标准:①能繁母猪、育肥猪保费补贴。能繁母猪存栏3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参加保险的,每头能繁母猪保费60元,市级财政补贴5%;育肥猪存栏50头(含)以上的或出栏育肥猪120头(含)以上的养殖场(户)参加保险的,每头育肥猪保费25/27.5元,市级财政补贴5%。

  ②水稻种植保险保额600元/亩,保费18元/亩。其中,国家统一水稻种植保险保费12元/亩,市级财政承担保费0.24元/亩。参加叠加保险保费6元/亩,市级财政奖补50%。

  ③马铃薯种植保险,市级财政承担保费2.5元/亩。

  (二十一)动物防疫延伸绩效考评资金

  1.补助对象:各相关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2.补助标准:根据《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展考核,对每年市级考核强制免疫病种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春秋季集中强制免疫抗体抽检合格率达到80%以上,延伸绩效考核总得分前三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2万元的奖励,排名4~9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对接受省农业农村厅考核,全面符合要求的县给予3万元奖励。

  (二十二)泉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资金

  1.补助对象:当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