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旅游项目配套旅游地产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2017〕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规〔2022〕26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桂林市旅游项目配套旅游地产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
桂林市旅游项目配套旅游地产用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旅游项目配套旅游地产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37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市政〔2014〕4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旅游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旅游项目配套旅游地产用地,是指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