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思茅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思茅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普政办发〔2016〕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普洱市思茅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附件
普洱市思茅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有关要求,有效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思路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结合《普洱市思茅区城市棚户区2013—2017年改造规划》、经济发展水平及房地产市场现状,以有效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以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环境为落脚点,坚持生态移民搬迁路线,解决好货币化安置棚户区居民住房问题,把城市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城市长远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政府要承担起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组织实施好棚户区改造购买安置房工作。
(二)统筹规划。要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人居环境。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分期实施。在推进时序上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补偿后拆迁。
(三)居民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由居民自主选择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补偿方案,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周边生态环境,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四)公开透明。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进政策公开、房源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购买工作透明公正。
三、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条);
(二)《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3〕25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08〕131号);
(四)《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五)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
(六)《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 云政发〔2015〕69号);
(八)《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 云政办发〔2015〕91号);
(九)《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建保函〔2015〕871号)。
四、货币化补偿实施必要性
(一)顺应发展需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规定:“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2014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深幅调整,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了政策,鼓励探索多元化住房保障体制。因此,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方式,提供多种安置方式供群众选择的全新安置模式,不仅有利于破解住房保障难题,还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安置方式的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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